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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房管局牵头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具体问题第27项整改情况信息公示

2017-12-25



 公示时间:20171225日至20171229

编号 具体内容 整改措施 整改情况 备注
27 具体问题:“十二五”全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数额为8.52亿元,较“十一五”增长26%,但远低于全国71.3%的增长速度。全市矿山企业在办理采矿证前,应缴纳保证金总额15.53亿元,已累计缴存保证金总额5.7亿元,占比仅36.7%,保证金缴纳额严重不足。 1.要求相关区县政府进一步摸清本辖区内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缴存情况,督促矿山企业制定计划,限时收缴。市国土房管局加强指导相关区县政府督促矿山企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2.2017年4月,国务院印发了《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其中将现行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入资源税;将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调整为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待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出台相关政策后,将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动态监管机制,督促企业落实矿山环境治理恢复责任。
1、制定整改细化方案,分解整改任务。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制定整改细化方案,分解任务。2017年6月7日,将任务以《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措施细化方案的函》(渝国土房管函〔2017〕648号)函告各责任单位。
2、开展检查和清理,督促整改任务落实。一是2017年4月,印发了《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和使用情况检查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7〕277号),联合市财政局印发了《关于开展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专项清查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7〕353号),在全市开展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和使用专项检查和清查,指导相关区县(自治县)政府督促矿山企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二是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要求,在矿产开采环节,组织实施资源税改革,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入资源税,取缔违规设立的各项收费基金;在矿山环境治理恢复环节,将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调整为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因国家政策发生变化,于2017年10月10日提请销号。
该项工作因国家政策发生变化,已于2017年10月10日提请市整改办进行销号,现按照中央环保督察整改销号工作要求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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