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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房管局牵头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措施第26项整改情况信息公示

2017-12-25



公示时间:2017年12月25日至2017年12月29日 

编号 具体内容 整改措施 整改情况 备注
26 整改措施:所有自然保护区内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建立退出机制(地热、矿泉水除外)。 1.(1)关闭注销。采矿权已纳入全市煤矿关闭计划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注销采矿许可证,矿山退出自然保护区。(2)调整范围。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通过调整采矿权,退出与自然保护区重叠的矿区范围,变更采矿许可证,退出自然保护区。(3)相关区县政府采取差别化补偿或其他关闭措施。对自然保护区范围的合法煤矿,由煤管部门牵头提出退出补偿方案;对自然保护区范围的合法非煤矿山,由相关区县政府提出退出奖补方案或其他关闭措施。(4)退还价款。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按规定退还关闭矿山已缴纳的剩余采矿权价款。
2.(1)相关区县制定自然保护区内矿产资源开发项目退出实施方案,市国土房管局加强督促和指导。(2)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加强与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市安监局、市煤管局等单位沟通协调,加快推进退出工作。(3)加大政策宣传,引导采矿权人自愿退出自然保护区,自觉接受环保部门监管。(4)各相关部门按职能职责加强自然保护区内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的监督管理,防止非法开采。(5)在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一律不予批准新建矿山,一律不予延续到期的采矿权许可证。
1、加强领导,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高度重视自然保护区内矿产资源开发项目退出机制的建立问题,汲取并深刻领悟甘肃祁连山生态环境问题教训,严守生态红线,对我市生态红线范围内矿业权处置、自然保护区等范围内矿山退出问题进行多次专题研究和工作部署。
2、加强联动,推进整改。一是会同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农委等部门开展各类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的清理工作,摸清家底,建立台帐;二是多次召开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督查整改工作会,要求区县有关部门认真制定“一矿一策”整改退出方案,推进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的退出工作。三是主动与财政、环保、安监、能投集团等单位加强联动和配合,指导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加快推进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的退出工作。
3、加强监督,建立退出机制。一是加大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和环保督察政策宣传,引导采矿权人自愿退出自然保护区,自觉接受环保部门监管。二是各相关部门按职能职责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内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的监督管理,严格审批,在自然保护区范围内一律不予批准新建矿山,一律不予延续到期的采矿权许可证。三是在市政府领导下,建立了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职责、退还价款、退出奖补、差别化处置、监管、部门协同等工作机制,起草《重庆市自然保护区范围采矿权退出方案》,指导区县政府开展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
所有自然保护区内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建立了退出机制,报请市政府领导批示同意后,起草了自然保护区范围采矿权退出方案,指导各相关区县推进整改。已于2017年10月10日提请市整改办进行销号,现按照中央环保督察整改销号工作要求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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