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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上记载的认定为“成套住宅”的依据。

2017-12-28



来信: 贵局与2016年8月25日向我颁发了渝(2016)两江新区不动产权第000695653号不动产权证,在“用途”一栏记载了“成套住宅”,并在“附记”中记载了“其中负一层为停车用房”。请解释: 1、什么是“成套住宅”,作为认定“成套住宅”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什么? 2、“成套住宅”是否为“住宅”的一种? 3、“成套住宅”所包含的项目有哪些?其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什么? 4、什么是“停车用房”?作为认定“停车用房”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什么? 5、“停车用房”是属于“住宅”,还是“非住宅”?其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什么? 6、“住宅”和“非住宅”所包含的项目有哪些?其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什么?
回复: 杨小环同志: 你好! 你向市长公开信箱反映的问题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3】394)文件规定:“房屋用途以规划审批确定的为依据”。据核实,您提到的该不动产登记证书上记载的相关信息均是按规划部门提供的相关审批文件进行登记。 至于您提到的相关名词的定义、区别及依据,建议您向规划部门进行咨询。 如果您还有疑问,请与我联系,联系电话63651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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