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矿业权人
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规发〔2017〕9号
市地勘局、市国土房屋执法总队,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重庆地研院、市地调院、信息中心,机关有关处室:
经市国土房管局2017年第11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重庆市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2017年4月28日
重庆市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促进矿业权人诚信自律,强化矿业权人主体责任和信用约束,加强对矿业权人履行法定义务和合理勘查与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非油气矿业权人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过程中形成的年度信息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反映矿业权人状况的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我市行政区域内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填写和公示本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反映矿业权人状况的信息;负责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抽查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部及本级登记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矿业权人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的管理;负责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抽查技术单位培训和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专栏(以下简称“信息公示系统”)的维护管理。
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并进行监督检查;填写和公示本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反映矿业权人状况的信息;负责本级登记的矿业权人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的管理;负责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的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抽查工作;负责矿业权人培训。
第四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内部负责矿产勘查、矿产开发、矿山地质环境、土地复垦、费用征管、执法监察、信息公示系统的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年度信息相关工作。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年度信息相关工作包括对矿业权人的抽查、填写和公示反映矿业权人状况的信息、矿业权人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的决定与移入、移出管理以及信息公示系统维护工作。
第五条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分别由矿业权人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填写并公示。
矿业权人负责其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年度信息的填写和公示。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矿业权人的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和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名单管理信息的填写和公示。
第六条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统一使用国土资源部建设的信息公示系统。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设“信息公示系统”专栏,供矿业权人和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登录填报相关信息。
第七条 矿业权人和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分别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二章 矿业权人信息填报
第八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持有合法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矿业权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填报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年度信息并公示,但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已决定当年度关闭的矿山除外。
新设(取得)矿业权时间至当年年底不满6个月的,参加下一年度信息填报和公示。
第九条 矿业权人应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填报上一年度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年度信息并向社会公示。
在年度信息填报期间,矿业权人发现其填报和公示的信息存在不准确、错误、遗漏或已经变更的,可以进行更正,更正前后信息同时公示。
第十条 探矿权人应按照“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信息表”、采矿权人应按照“矿产资源开采年度信息表”规定的内容填报并公示勘查、开采信息。
矿山企业在采矿许可证范围内开展地质勘查工作的,应增加填报“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信息表”,其中的“探矿权基本信息”填写为“采矿权基本信息”。凡不涉及国家出资的,其勘查信息可不纳入抽查范围。
地热、矿泉水矿业权人只需填报《矿产资源开采年度信息表》中采矿权基本信息、履行义务信息和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指标中(一)栏(不含8至12项)内容;建筑用砂石、粘土矿业权人只需填报《矿产资源开采年度信息表》中采矿权基本信息、履行义务信息以及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指标中的第(一)、(五)栏内容。
第十一条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公示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构批准。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公示的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涉及保密而不能公示的,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年度信息直接报送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第三章 公示信息抽查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每年4月底前,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通过信息公示系统随机摇号抽取当年度抽查的勘查项目和矿山名单,并通过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为确保随机摇号抽取的勘查项目和矿山具有普遍性和代表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区分不同地区、不同规模等,依据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编号,在信息公示系统中自行制定摇号规则。
在以实地核查方式进行抽查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结合当年度抽查的勘查项目和矿山名单,随机选取抽查人员,参与实地核查工作。随机选取的勘查项目、矿山名单和抽查人员名单,应在实施抽查3日前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公众信息网上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内100%的地下矿山和30%的地面矿山公示信息进行抽查,并根据需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勘查项目公示信息进行抽查。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勘查项目和矿山公示信息抽查比例不低于本行政区域内勘查项目和矿山总数的5%,其中煤矿不低于煤矿总数的三分之一。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应当增加对重点勘查项目和矿山公示信息的抽查,根据矿业秩序等情况开展专项抽查。
对列入异常名录的勘查项目和矿山,每年实地核查至少一次,列入严重违法名单的,每年实地核查至少两次。
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固定比例抽查勘查项目和矿山公示信息,应当全部以实地核查方式进行,并应在9月底前完成。
对固定抽查比例外的勘查项目和矿山公示信息进行检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检测等方式,根据需要及时进行。
第十六条 以实地核查方式抽查勘查项目和矿山公示信息的,可以委托专业技术单位开展。专业技术单位应具备矿山地质、测绘地质等相应的设备和人员。每一个勘查项目和矿山实地核查技术人员不得少于3人。
专业技术单位实地核查应符合采矿权人公示信息实地核查技术要求,形成的核查报告应当经实地核查专业技术人员签字并加盖专业技术单位公章。专业技术单位及其实地核查专业技术人员对出具的核查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检查工作人员应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并由被检查的勘查项目或矿山的矿业权人盖章或负责人签字确认。无法取得签字盖章的,工作人员应注明原因,并邀请矿山所在地的村、社干部作为见证人签字。
第十八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自核查工作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结果记录在该矿业权人公示信息中,并通过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第十九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矿业权人公示信息虚假的,应当进行核查,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匿名举报除外)。
第二十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矿业权人公示信息依法进行检查或根据举报进行核查,矿业权人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对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通过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第四章 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管理
第二十一条 矿业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将其列入异常名录的决定:
(一)截止每年3月31日,矿业权人未公示年度信息;
(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并查实矿业权人年度信息隐瞒真实、弄虚作假;
(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并查实矿业权人未履行法定义务或履行法定义务不到位。
第二十二条 矿业权人被列入异常名录之日起3年内,符合下列情形的,由作出列入决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出将其移出异常名录的决定:
(一)因“矿业权人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公示年度信息”被列入异常名录,已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信息并公示;
(二)因“矿业权人年度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列入异常名录,已更正并公示;
(三)因“矿业权人未履行法定义务或履行法定义务不到位”被列入异常名录,已按规定履行义务并公示。
第二十三条 矿业权人自被列入异常名录之日起满3年仍未按照规定公示信息、纠正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未履行法定义务或履行法定义务不到位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名单。
第二十四条 矿业权人自被列入严重违法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作出列入严重违法名单决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其移出严重违法名单。
第二十五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出将矿业权人列入异常名录、列入严重违法名单或移出异常名录、移出严重违法名单的决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矿业权人、勘查项目或矿山名称;
(二)勘查许可证或采矿权许可证号;
(三)列入或移出事由;
(四)列入或移出日期;
(五)决定机关。
第二十六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查实矿业权人有列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名单的情形或符合移出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名单的情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矿业权人列入异常名录、列入严重违法名单或移出异常名录、移出严重违法名单的决定,并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第二十七条 矿业权人列入和移出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名单的决定,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内部负责矿产勘查、矿产开发、矿山地质环境、土地复垦、费用征管、执法监察的内设机构,在查实矿业权人有列入或移出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名单情形的15个工作日内,分别按照各自的职责提出并报本单位批准。其中,以实地核查方式进行抽查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实地核查报告进行审查并集体会审后作出决定。作出列入或移出决定的,在5个工作日内移送牵头的内设机构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市或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并查实不属于本级登记的矿业权人有列入或移出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名单情形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抄告登记矿业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前款程序作出决定。
第二十八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矿业权人列入和移出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名单的决定的相关证据资料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 矿业权人对被列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名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2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核实情况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将矿业权人列入或移出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名单存在错误的,应当在查实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矿业权人列入或移出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名单存在错误的,可以要求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更正,也可以直接进行更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矿业权人被列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并依法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在下列事项中,对矿业权人列入异常名录的依法予以限制,列入严重违法名单的依法予以禁入:
(一)国土资源专项资金审批;
(二)国土资源领域工程招投标;
(三)国有土地出让;
(四)矿业权申请审批;
(五)授予荣誉称号;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情形。
第三十三条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公示信息应当与地方政府及各行业部门有关信用平台对接,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同享和公示信息的及时检索查询。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情况,可以通过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打印。
第三十四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抽查工作安排或执法、监督联动机制,积极与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抽查。
第三十五条 矿业权人认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信息公示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六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12月底前,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矿业权人学习培训勘查开采公示信息的制度和填报。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从事抽查、实地核查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组织培训。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建筑用砂石、粘土,指建筑用灰岩、白云岩、砂岩、砂;砖瓦用砂岩、泥岩(页岩);水泥配料用砂岩、粘土、泥岩(页岩)、砂;饰面用灰岩、白云岩。
本办法中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指放射性矿产、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产、国家禁止外商投资的产业目录中涉及的采矿业相关信息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信息。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实地核查及储量动态检测工作制度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3〕861号)同时废止。《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建立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82号)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 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信息表
2. 矿产资源开采年度信息表
3. 矿业权勘查开采年度信息填表说明
4. 采矿权人公示信息实地核查技术要求
附件1
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信息表
( 年度)
一、探矿权基本信息(公示) | ||||||||||||||||
1.勘查许可证号 | ||||||||||||||||
2.探矿权人名称 | 3.组织机构代码 | |||||||||||||||
4.探矿权人地址 | ||||||||||||||||
5.勘查项目名称 | ||||||||||||||||
6.地理位置 | 7.勘查面积(Km2) | |||||||||||||||
8.拐点坐标 | ||||||||||||||||
9.有效期限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10.勘查单位名称 | 11.勘查单位地址 | |||||||||||||||
12.发证机关 | 13.发证时间 | |||||||||||||||
二、履行义务信息(公示) | ||||||||||||||||
1.勘查合作方名称 | ||||||||||||||||
2.股权比例 | 3.出资方式 | |||||||||||||||
4.登记勘查矿种 | 5.实际勘查矿种 | |||||||||||||||
6.勘查实施方案计划总投资(万元) | 7.勘查实施方案计划当年投资(万元) | |||||||||||||||
8.当年实际勘查投资(万元) | 9.规定年度最低勘查投资额(万元) | |||||||||||||||
10.是否完成勘查进度 | 是□ 否□ | 11.是否存在越界勘查 | 是□ 否□ | |||||||||||||
12.是否在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部门 报告开工情况或项目报备 | 是□ 否□ | 13.是否存在以采代探 | 是□ 否□ | |||||||||||||
14.是否受到国土部门行政处罚 | 是□ 否□ | 15.受到处罚整改是否到位 | 是□ 否□ | |||||||||||||
16.是否对共伴生矿产综合勘查、综合评价 | 是□ 否□ | 17.勘查作业完毕后,是否及时封、填探矿作业遗留的井、硐 | 是□ 否□ | |||||||||||||
18.探矿权使 用费(元) | 应缴 | 19.探矿权价款 (万元) | 应缴 | |||||||||||||
减缴 | 减缴 | |||||||||||||||
实缴 | 实缴 | |||||||||||||||
欠缴合计 | 欠缴合计 | |||||||||||||||
三、当年勘查投资及资金分项核算(公示) 合计: 万元 | ||||||||||||||||
类 别 | 中央财政 | 地方财政 | 国内企事业单位 | 涉外企业 | 其它 | |||||||||||
金额(万元) | ||||||||||||||||
1.地形测绘 | 2.地质测量 | 3.遥感 | 4.物化探 | 5.钻探 | 6.山地工程 | |||||||||||
7.岩矿测试 | 8.其他地质工作 | 9.工地建筑 | 10.综合研究 | 11.其它 | ||||||||||||
四、当年完成主要实物工作量及投入技术力量(可选择性公示) | ||||||||||||||||
名称及单位 | 当年计划 | 实际完成 | 名称及单位 | 当年计划 | 实际完成 | |||||||||||
钻探(米) | 浅井(米) | |||||||||||||||
坑探(米) | 其它 | |||||||||||||||
槽探(立方米) | ||||||||||||||||
投入人员数量(人) | 年度工作量(人月) | |||||||||||||||
合计 | 高级 | 中级 | 初级及以下 | 高级 | 中级 | 初级及以下 | ||||||||||
主要 勘查 成果 | (勘查成果名称: ) | |||||||||||||||
矿种名称 | 类型 | 单位 | 查明矿产资源 | |||||||||||||
探明的 | 控制的 | 推断的 | ||||||||||||||
金属(矿物)量 | ||||||||||||||||
矿石量 | ||||||||||||||||
金属(矿物)量 | ||||||||||||||||
矿石量 | ||||||||||||||||
探矿 权人 需要 说明 事项 | ||||||||||||||||
填表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附件2
矿产资源开采年度信息表
( 年度)
一、采矿权基本信息(公示) | |||||||||||||
采矿许可证号 | |||||||||||||
采矿权人 | 组织机构代码 | ||||||||||||
矿山名称 | 经济类型 | ||||||||||||
开采矿种 | 开采方式 | ||||||||||||
生产规模 | (万吨/年) | 矿区面积 | (平方公里) | ||||||||||
有效期限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发证机关 | 发证时间 | ||||||||||||
开采深度 | 米至 米标高 | ||||||||||||
拐点坐标 | |||||||||||||
二、履行义务信息(公示) | |||||||||||||
1. 矿山开采合作方名称 | |||||||||||||
2.股权比例 | 3.出资方式 | ||||||||||||
4.设计矿山(核定)规模 | 5.实际年采矿石量 | ||||||||||||
6.是否在批准期限内采矿 | 是□ 否□ | 7.是否有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 | 是□ 否□ | ||||||||||
8.是否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采矿 | 是□ 否□ | 9.是否设立采矿权标识牌 | 是□ 否□ | ||||||||||
10.是否报送矿产资源统计基础报表 | 是□ 否□ | 11.是否提交矿山储量年报 | 是□ 否□ | ||||||||||
12.开采总量控制执行是否符合要求 | 是□ 否□ | 13.是否按规定开展土地复垦 | 是□ 否□ | ||||||||||
14.是否按规定进行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 | 是□ 否□ | 15.是否受到国土部门行政处罚 | 是□ 否□ | ||||||||||
16.受到处罚整改是否到位 | 是□ 否□ | ||||||||||||
费用缴纳 | 单位 | 应缴 | 减缴 | 实缴 | 欠缴合计 | ||||||||
17.矿产资源补偿费 | 万元 | ||||||||||||
18.采矿权使用费 | 元 | ||||||||||||
19.采矿权价款 | 万元 | ||||||||||||
20.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 万元 | ||||||||||||
21.土地复垦费 | 万元 | ||||||||||||
三、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指标(可选择性公示) | |||||||||||||
指标名称 | 单位 | 指标 | 指标名称 | 单位 | 指标 | ||||||||
(一)矿山基本情况 | |||||||||||||
1.开采方式 | □露采 □地采 □联合 | 2.采矿方法 | |||||||||||
3.已开采年限 | 年 | 4.剩余服务年限 | 年 | ||||||||||
5.设计采矿能力 | 6.实际采矿能力 | ||||||||||||
7.年采出矿量 | 8.年损失矿量 | ||||||||||||
9.年消耗地质储量 | 10.设计开采回采率 | % | |||||||||||
11.核定开采回采率 | % | 12.实际开采回采率 | % | ||||||||||
13.工业总产值 | 万元/年 | 14.综合利用产值 | 万元/年 | ||||||||||
15.年销售收入 | 万元/年 | 16.从业人员数 | 人 | ||||||||||
(二)非煤矿山采选指标 | |||||||||||||
1.矿石地质品位 | 2.采出矿品位 | ||||||||||||
3.设计选厂规模 | 4.实际入选矿量 | ||||||||||||
5.设计选矿回收率 | % | 6.实际选矿回收率 | % | ||||||||||
7.精矿年产量 | 8.精矿品位 | ||||||||||||
9.原矿入选品位 | 10.尾矿品位 | ||||||||||||
(三)选煤情况 | |||||||||||||
1.原煤入选率 | % | 2.原煤年入选量 | 万吨/年 | ||||||||||
3.入选原煤灰分 | % | 4.精煤年产量 | 万吨/年 | ||||||||||
(四)尾矿利用 | |||||||||||||
1.尾矿库数量 | 个 | 2.当年产生量 | 万吨 | ||||||||||
3.当年利用量 | 万吨 | 4.年末累计存量 | 万吨 | ||||||||||
5.利用方式 | 6.占地面积 | 亩 | |||||||||||
(五)废(矸)石利用 | |||||||||||||
1.废(矸)石堆 | 个 | 2.当年产生量 | 万吨/年 | ||||||||||
3.当年利用量 | 万吨/年 | 4.年末累计存量 | 万吨 | ||||||||||
5.利用方式 | 6.占地面积 | 亩 | |||||||||||
(六)共伴生矿产利用 | |||||||||||||
设计指标 | 生产实际指标 | ||||||||||||
可利用共(伴)生 矿产(成分)名称 | 入选品位 (%) | 选矿回收率(%) | 入选矿石量 (万吨/年) | 入选矿石品位( ) | 选矿回收率(%) | ||||||||
矿产1: | |||||||||||||
矿产2: | |||||||||||||
采矿权人需要 说明的事项 | |||||||||||||
填表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一、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信息表
(一)探矿权基本信息(公示)
1、勘查许可证号:填写《勘查许可证》上载明的证号。
2、探矿权人名称:填写《勘查许可证》上载明的探矿权人名称全称。
3、组织机构代码:填写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果矿业权人为自然人,须填写营业执照编码或税务登记证编码。
4、探矿权人地址:填写《勘查许可证》上载明的探矿权人地址。
5、勘查项目名称:填写《勘查许可证》上载明的勘查项目名称。
6、地理位置:填写《勘查许可证》上载明的地理位置。
7、勘查面积:填写《勘查许可证》上载明的勘查面积。
8、拐点坐标:填写登记管理机关确定的勘查区块的拐点坐标。
9、有效期限:填写《勘查许可证》上载明的有效期限。
10、勘查单位名称:填写《勘查许可证》上载明的勘查单位名称。
11、勘查单位地址:填写《勘查许可证》上载明的勘查单位地址。
12、发证机关:填写《勘查许可证》上的发证机关名称。
13、发证时间:填写《勘查许可证》上的发证日期。
(二)履行义务信息(公示)
1、勘查合作方名称:依次填写与探矿权人合作探矿的单位或者自然人名称。如果勘查合作方较多,限填写五个主要的合作方;如无勘查合作方,选择“无勘查合作方”下拉菜单,股权比例和出资方式不再填写(系统设置关联,选择“无勘查合作方”后,“股权比例”、“出资方式”自动变为不可填项)。
2、股权比例:按照勘查合作方顺序依次填写所占股权比例。
3、出资方式:按照勘查合作方顺序依次填写。主要有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和劳务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出资方式。(下拉菜单,可多选)
4、登记勘查矿种:原则上填写勘查许可证项目名称中的主矿种名称,若勘查许可证项目名称中未载明矿种,填写登记管理机关认定的矿种。
5、实际勘查矿种:填写勘查工作中作为勘查对象的所有矿种。(下拉菜单)
6、勘查实施方案计划总投资(万元):填写《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中载明的计划勘查投入总额。
7、勘查实施方案计划当年投资(万元):填写《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中载明的当年度勘查投入金额。
8、当年实际勘查投资(万元):填写当年度实际完成的勘查投入金额。
9、规定年度最低勘查投资额(万元):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或合同约定,填写年度最低勘查投入金额。
10、是否完成勘查进度:根据“当年完成主要实物工作量及投入技术力量”对照《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中确定的勘查工作量,完成勘查进度的选“是”,否则选“否”。
11、是否存在越界勘查:存在超出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作业情形的,选“是”,否则选“否”。
12、是否在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部门报告开工情况或项目报备:《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开始施工;在开始勘查工作时,应当向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报告,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开工情况。”
探矿权人在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开工情况或项目报备的,选“是”,否则选“否”。
13、是否存在以采代探:探矿权人有持勘查许可证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选“是”,否则选“否”。
14、是否受到国土部门行政处罚:探矿权人受到国土部门行政处罚的,选“是”,并扫描上传所有处罚文件;否则选“否”。
15、受到处罚整改是否到位:探矿权人受到处罚后进行整改到位的,选“是”,否则选“否”。
16、是否对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矿产资源法》第七条“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第二十四条“矿产资源普查在完成主要矿种普查任务的同时,应当对工作区内包括共生或者伴生矿产的成矿地质条件和矿床工业远景作出初步综合评价”,第二十五条“矿床勘探必须对矿区内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进行综合评价,并计算其储量。未作综合评价的勘探报告不予批准。但是,国务院计划部门另有规定的矿床勘探项目除外。”
探矿权人在勘查工作中对共伴生矿产资源进行了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的,选“是”,否则选“否”。
17、勘查作业完毕后,是否及时封、填探矿作业遗留的井、硐:《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勘查作业完毕,及时封、填探矿作业遗留的井、硐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探矿权人在勘查作业完毕后,及时封、填探矿作业遗留的井、硐的,选“是”,否则选“否”。对于勘查作业尚未完毕的项目,选“勘查作业尚未完毕”。(增加选项“勘查作业尚未完毕”)
18、探矿权使用费(万元):国家实行探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逐年缴纳。
(1)应缴:指矿产资源登记管理机关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按照划定的勘查面积及缴费标准计算出的当年度应缴纳的探矿权使用费数额。
(2)减免:指登记管理机关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批准确定的本企业当年度可减缴、免缴的探矿权使用费数额。正在办理过程中的减免数额不能填报。
(3)实缴:指探矿权人实际缴纳的当年度探矿权使用费数额。
(3)欠缴合计:填写探矿权人至当年度末累计欠缴的探矿权使用费数额。
19、探矿权价款(万元):探矿权价款是指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矿产地的区块出让给探矿权人,按规定向探矿权人收取的价款。
(1)应缴:指矿产资源登记管理机关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当年度应缴纳的探矿权价款数额。
(2)减免:指登记管理机关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批准确定的本企业当年度可减缴、免缴的探矿权价款数额。
(3)实缴:指探矿权人当年度实际缴纳的探矿权价款数额。
(4)欠缴合计:填写探矿权人至当年度末累计欠缴的探矿权价款数额。
(三)当年勘查投资及资金分项核算(公示)
1、中央财政:填写中央财政用于当年度勘查投入的经费数额。
2、地方财政:填写地方财政用于当年度勘查投入的经费数额。
3、国内企事业单位:填写当年完成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和私营企业投入地质勘查工作的资金,也包含港澳台企业和经济组织或个人按我国有关政策、法规,用现汇、实物(折资)和技术等投入地质勘查工作资金。
4、涉外企业:填写当年完成境外投入地质勘查工作的资金,包括外商直接投资、对外借贷(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出口信贷、外国银行商业贷款、对外发行债券和股票)及外商其他投资(包括补偿贸易和加工装配由外商提供的设备价款、国际租赁)。不包括我国自有外汇资金(包括国家外汇、地方外汇、流程外汇、调剂外汇和中国银行自有资金发行的外汇贷款等)。
5、其他:填写除上述类型以外的,用于当年度勘查投入的经费数额。(备注栏)
6、地形测绘:填写当年度用于地形测绘工作的地质勘查经费数额。
以下分项同上。
(四)当年完成主要实物工作量及投入技术力量(可选择性公示)
1、钻探(米)、坑探(米)、槽探(米)、浅井(米)当年完成计划:填写《勘查实施方案》中设计的当年度相应工作量。
2、钻探(米)、坑探(米)、槽探(米)、浅井(米)实际完成:填写当年度勘查工作实际完成的相应工作量。
3、勘查成果名称:填写当年度完成的地质勘查报告名称。
4、探明的、控制的、推断的矿产资源:分别为完成勘探、详查、普查精度要求的工作,求得的矿产资源储量。
5、探矿权人需要说明的事项:填写探矿权人认为对以上内容有必要做进一步说明、或需要补充说明的其他事项,如应缴纳矿业权价款总额、预测的资源总量
(一)采矿权基本信息(公示)
1、采矿权许可证号:填写《采矿权许可证》上载明的证号。
2、采矿权人:填写《采矿许可证》上载明的采矿权人名称全称。
3、组织机构代码:填写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果矿业权人为自然人,须填写营业执照编码或税务登记证编码。
4、矿山名称:填写《采矿许可证》上所载明的矿山名称全称。
5、经济类型:填写《采矿许可证》上载明的经济类型。(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私营经济、个体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外商投资、港澳台投资与其他经济类。下拉菜单)
6、开采矿种:填写《采矿许可证》上载明的开采主矿种。
7、开采方式:填写《采矿许可证》上载明的开采方式。
8、生产规模:填写《采矿许可证》上载明的生产规模。
9、矿区面积:填写《采矿许可证》上载明的矿区面积。
10、有效期限:填写《采矿许可证》上载明的有效期限。
11、发证机关:填写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名称。
12、发证时间:填写《采矿许可证》上的发证日期。
13、开采深度:填写《采矿许可证》上的开采深度。
14、拐点坐标:填写登记管理机关确定的矿区范围的拐点坐标。
(二)履行义务信息(公示)
1、矿山开采合作方名称:依次填写与采矿权人合作采矿的单位或者自然人名称。如果矿山开采合作方较多,限填写五个主要合作方;如无矿山开采合作方,选择“无矿山开采合作方”下拉菜单,股权比例和出资方式不再填写(系统设置关联,选择“无矿山开采合作方”后,“股权比例”、“出资方式”自动变为不可填项)。
2、股权比例:按照矿山开采合作方顺序依次填写所占股权比例。
3、出资方式:按照矿山开采合作方顺序依次填写。主要有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和劳务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出资方式。(下拉菜单,可多选)
4、设计矿山(核定)规模:填写《矿山设计》中确定的矿山规模或生产矿山经主管部门核定的矿山规模。
5、实际年采矿石量:填写当年度实际开采的矿石量,单位统一为万吨(以体积计量的,折算为重量单位)。
6、是否在批准期限内采矿: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内采矿的,选“是”,超过有效期限的,选“否”。
7、是否有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批准的矿区范围是指《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坐标范围,包括平面坐标和高程坐标。超出矿区范围平面坐标或高程坐标其中之一或两者均超出的,选“是”,否则选“否”。
8、是否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采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矿山是否属于破坏性开采出具的鉴定报告,认定存在破坏性开采方法采矿情形的,选“是”,否则选“否”。
9、是否设立采矿权标识牌:按规定设立采矿权标识牌,同时标识牌内容与采矿权人持有的合法采矿许可证一致的,选“是”,否则选“否”。
10、是否报送矿产资源统计基础报表:根据《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04年第23号)第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矿业权人按要求报送当年度矿产资源统计基础报表的,选“是”,否则选“否”。
11、是否提交矿山储量年报:根据《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7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6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按要求提交了当年矿山储量年报的,选“是”,否则选“否”。
12、开采总量控制执行是否符合要求:属于国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的矿种,达到要求的选“是”,否则选“否”;不属于国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的矿种,选“不属于国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的矿种”(下拉菜单选填)。
13、是否按规定开展土地复垦:按规定开展土地复垦指以下五种情形:(1)矿山企业完成土地复垦并经过验收;(2)矿山企业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分阶段预存费用;(3)经核实矿山企业已实施土地复垦工程;(4)矿山企业在公示第一年按照复垦方案总费用预存30%费用;(5)在满足第4条基础上,此后每年提高10%预存比例,但生产期结束前1年应足额预存费用。完成以上情形之一选“是”,否则选“否”。
14、是否按规定进行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按规定进行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指:(1)按规定编制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2)按规定足额缴纳了各年度恢复治理保证金;(3)按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完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年度计划完成当年任务。完成以上全部内容选“是”,否则选“否”。
15、是否受到国土部门行政处罚:当年度受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立案的,选“是”,否则选“否”。
16、受到处罚整改是否到位:填写受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处罚结案后的整改情况,整改到位的,选“是”,整改不到位的,选“否”。
17、矿产资源补偿费:矿山企业依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情况。自2014年12月1日起,煤炭、原油、天然气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率降为零,自2016年7月1日起,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相应的补偿费停止缴纳;但有欠缴情况的,欠缴部分应继续填报。
(1)应缴:指征收机关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第五条的规定和《重庆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政府令第13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确定的本企业当年度应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数额。
(2)减免:指各省级征收机关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批准确定的本企业当年度应减缴、免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数额。正在办理过程中的减免数额不能填报。
(3)实缴:指矿山企业年末(次年1月31日前)实际缴纳的当年度矿产资源补偿费数额。
(4)欠缴合计:指矿山企业历年累计欠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数额。
18、采矿权使用费(万元):采矿权使用费为采矿权人为获取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开采权而支付的费用。
(1)应缴: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机关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按照划定的矿区范围的面积及缴费标准计算出的当年度应缴纳的采矿权使用费数额。
(2)减免:指登记管理机关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批准确定的本企业当年度可减缴、免缴的采矿权使用费数额。
(3)实缴:指采矿权人实际缴纳的当年度采矿权使用费数额。
(4)欠缴合计:填写采矿权人至当年度末累计欠缴的采矿权使用费数额。
19、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是指国家将其出资勘查探明的矿产地出让给采矿权人,按规定向采矿权人收取的价款,不含利息和滞纳金。
(1)应缴: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机关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和采矿权出让合同约定,应缴纳的采矿权价款总额。
(2)减免:指登记管理机关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批准确定的本企业可减缴、免缴的采矿权价款总额。
(3)实缴:指采矿权人实际缴纳的采矿权价款总额。
(4)欠缴合计:填写采矿权人至当年度末累计欠缴的采矿权价款总额。
20、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1)应缴:按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规定,当年度应当缴存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数额。
(2)减免:填写当年度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减缴、免缴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数额。
(3)实缴:填写当年度采矿权人实际缴纳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数额。
(4)欠缴合计:填写采矿权人至当年度末累计欠缴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数额。
21、土地复垦费:
(1)应缴:按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土地复垦方案规定,当年度应当缴存的土地复垦费数额。
(2)减免:填写当年度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减缴、免缴的土地复垦费数额。
(3)实缴:填写当年度采矿权人实际缴纳的土地复垦费数额。
(4)欠缴合计:填写采矿权人至当年度末累计欠缴的土地复垦费数额。
(三)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指标(可选择性公示)
1、矿山基本情况:
(1)开采方式:按照《采矿许可证》上载明的开采方式,在“露采”、“地采”、“联合”中选择一种。(下拉菜单选填)
(2)采矿方法:按《采矿方法及代码》选择矿山目前采用多并产量大的采矿方法选择一种(下拉菜单选填)。
(3)已开采年限:自矿山取得采矿许可证后生产年度起至上年度所开采的年限。
(4)剩余服务年限:是指矿山当年度末起至计划开采完毕止的时间。两套及以上生产系统的矿山企业,应填报各套生产系统中最长的尚可生产年限。
(5)设计采矿能力:是指矿山设计确定的矿石生产量。单位一般采用万吨/年(或万立方米/年)。
(6)实际采矿能力:是指当年度矿山能够达到的矿石生产量。单位一般采用万吨/年(或万立方米/年)。
(7)年采出矿量:填写当年度矿山实际采出的矿石量。单位一般采用万吨/年(或万立方米/年)。
(8)年损失矿量:是指当年度开采范围内,开采过程中永远遗留于坑内或采场(工作面)中不能采出的矿石量。损失量包括留作矿柱损失、顶底板损失、或因构造断裂、地下水淹没、矿山技术等原因不能采出的矿石量。
(9)年消耗地质储量:填写当年度开采消耗的地质储量,即当年度矿山动用资源储量之和。
(10)设计开采回采率:填写矿山设计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确定的矿山开采回采率。
(11)核定开采回采率:填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定的开采回采率。如未经核定,选“开采回采率未经核定” (下拉菜单选填)。
(12)实际开采回采率:填写当年矿山实际的回采率指标值。多采区(矿块)同时生产时,填报各采区(矿块)加权平均回采率。
(13)工业总产值:填写矿山企业当年度生产的最终工业产品总价值量。依据国家统计要求填写。
(14)综合利用产值:填写当年度矿山综合利用共、伴生矿产及尾、残矿产等形成的产值。(综合利用产值是工业总产值的一部分)
(15)年销售收入:填写矿山企业当年度销售矿产品(包括产成品、半成品及废品)所取得的收入。
(16)从业人员数:填写当年度矿山中从事生产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全部劳动力的年平均人数。从业人员范围应于矿山产品生产范围相对应。从业人员数依据国家统计要求填写。
2、非煤矿山采选指标:
(1)矿石地质品位:填写单位体积或单位重量矿石中有用组分或有用矿物的含量(填写主矿种)。一般以重量百分比表示(如铁、铜、铅、锌等矿),有的用克/吨表示(如金、银等矿),有的用克/立方米表示(如砂金矿等),有的用克/升表示(如碘、溴等化工原料矿产)。
(2)采出矿品位:填写采出矿石中所含主要成分总量占开采矿石量的百分比(填写主矿种)。计算采出矿品位应考虑开采贫化因素的影响,采出矿品位一般低于矿石地质品位。
(3)设计选厂规模:填写矿山设计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确定的选厂规模。
(5)设计选矿回收率:填写矿山设计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确定的主矿种选矿回收率。
(8)精矿品位:是指精矿中主要有用组分的含量。精矿品位以质量分数(如铜、铅、锌等)表示(单位有%、克/吨等)。填写当年度精矿产品的实际品位。
(9)原矿入选品位:填写当年度入选矿石中有用矿物组分的平均品位。
(10)尾矿品位:填写当年度矿产品经选别作业后主矿产尾矿产品的平均品位。
3、选煤情况:
4、尾矿利用:
(1)尾矿库数量:填写矿山企业尾矿库总量,包括生产用尾矿库和停用的尾矿库,以个为单位。
(4)年末累计存量:填写矿山各尾矿库(包括暂时堆存)至年度末累计尾矿堆存量。
(5)利用方式:根据矿山企业利用尾矿的主要方式,在“井下充填、生产建材、改良土壤、填埋造地、再次回收利用、其他”中选择一种(下拉菜单)。
5、废(矸)石利用:
(1)废(矸)石堆:填写当年度矿山企业的废(矸)石堆数量,以个为单位。
(4)年末累计存量:填写截至当年度年底累计堆存的废(矸)石量。
(5)利用方式:根据矿山企业利用废(矸)石的主要方式,在“井下充填、生产建材、再次回收利用、其他”中选择一种(下拉菜单)。
(6)占地面积:填写矿山贮存或堆放废(矸)石量占用的土地面积。
6、共伴生矿产利用:
依次填写矿山企业实际利用的所有共、伴生矿产,按照矿山实际指标规范填写。
填写采矿权人认为对以上内容有必要做进一步说明、或需要补充说明的其他事项。
为规范采矿权公示信息实地核查技术工作,保证成果质量,制订本技术要求。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非油气采矿权人公示信息实地核查适用本技术要求。采矿权人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为填报公示信息开展相应的技术工作可以参照本技术要求。
2、承担采矿权人公示信息实地核查工作的技术单位应当随机选派测量和地质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实地核查,参与抽查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有地质矿产、测量、采矿、地质环境、土地利用等相关专业人员。其中地下矿山每一宗采矿权实地核查不得少于2名测量和1名地质专业技术人员。
3、实地核查工作内容包括开展工程测量、地质测量、采空区调查、密闭调查、资源储量估算等真实反映矿山开采现状,现场调查矿山恢复治理方案、土地复垦方案执行情况。通过收集相关资料和现场实地核查分析对比,判定矿山公示信息填报是否真实。
4、实地核查工作程序为核查矿山和核查人员的确定、资料收集及分析、野外调查、成果分析、报告编制、专家审查、提交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当在完成野外调查工作后一个月内提交。
5、实地核查报告审查专家应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专家库专家组成,专家人数应为单数。
6、市及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的专业技术单位对同一矿业权人同一年度公示信息出具的实地核查报告结论不一致的,由地调院组织专家和技术单位进行质证,无法证实的,技术单位应共同重新核实。
7、矿山所在地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矿山行业主管部门核实地下开采矿山已停止生产的,实地核查可以不下井实测,核查报告内容可相应简化。
8、地热、矿泉水、岩盐矿山实地核查内容较固体矿山实地核查简化现场实测相关内容,通过收集相关资料核实矿山公示信息填报是否真实。
二、资料收集
1、收集采矿权公示信息表。
2、收集采矿权相关技术报告、行政管理材料及企业证照等内容。其中,相关技术报告包括矿山自行编制或委托技术单位编制的采矿实地核查报告、矿山储量年报、最近一次储量核实报告、最近一次开发利用方案、最近一次矿山开采设计、最近一次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最近一次土地复垦方案、基础控制网中各级控制点(包括井下控制点)等;行政管理材料包括矿山相关处罚文件、矿山边界协议、采矿权使用费缴纳凭据复印件、采矿权价款缴纳凭据复印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纳凭据复印件、土地复垦费缴纳凭据复印件、其他报告需要的文件及协议等;企业证照包括采矿许可证(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3、掌握矿山的开采现状、资源储量、开采矿层、产状及厚度、矿山的基本情况及相邻等情况。
4、填写矿山基本情况信息调查表。
表1 矿山基本情况信息调查表
一、采矿权基本信息 | |||
填报内容 | 填报内容 | ||
采矿许可证号 | 采矿权人 | ||
组织机构代码 | 矿山名称 | ||
经济类型 | 开采矿种 | ||
开采方式 | 生产规模 | ||
矿区面积 | 有效期限 | ||
发证时间 | 发证机关 | ||
开采深度 | 拐点坐标 | ||
二、矿山基本情况 | |||
开采方式 | 采矿方法 | ||
已开采年限 | 剩余服务年限 | ||
工业总产值 | 综合利用产值 | ||
年销售收入 | 从业人员数 |
填表人: 审核人: 时间:
露天矿山现场调查的内容包括现场工程测量、地质测量、其它调查三部分内容,地下矿山还应该包括采矿区和密闭调查,现场调查应填写现场人员签到表。
(一)露天矿山
1、工程测量
(1)未开展过年度实测的矿山,应全面实测,开展年度实测的矿山,将上一年度矿山采掘工程现状图和现场对照,确认上一年度矿山采掘工程图有误的,应对矿山重新全面实测,并分析错误的原因,上报主管部门。
(2)确认上一年度矿山采掘工程图正确的,对比分析上一年度采掘工程图与本年度开采现状,对发生变化的部位开展年度实测。年度实测的内容包括年度开采范围(分台阶实测)、以往越界区域、矿山界桩、厂房、水源点、交通设施的坐标和属性。
(3)全面实测和年度实测均可以直接选用RTK法,也可以选用RTK与全站仪相结合的方法,精度应符合相关技术要求。
(4)编制采掘工程现状图,图中要素应包括控制点、测量点、台阶、采矿权范围。本年度的采掘工程图只反映年度现状,对比图另行成图,并以不同颜色进行区分。
(1)实测验证矿区范围内地质界线,特别是矿层界线,核实矿山开采层位。
(2)分析判断确认上一年度成果中矿层产状及厚度是否有误,确认有误的,应对矿山重新全面开展地质测量,并分析错误的原因,在报告中说明。
(3)实测矿山覆土厚度、废石剥离厚度,灰岩矿山还应调查岩溶裂隙发育及充填情况。
(4)实测采掘面边坡角、台阶高度、宽度采场要素。
(二)地下矿山
(1)未开展过抽查工作的新建矿山,应按要求进行全面实测。核查数据与矿山实际相符的已建矿山,在前一次实测核查数据的基础上,只对从前一次核查至本次核查期间新掘巷道和新采空区进行实测。
(2)矿山无控制点或控制点已破坏的,应重新建立控制点。矿山已建控制点且未被破坏的,应校核控制点精度。控制点埋设和校核应符合相关要求。
(3)井下未建立有效测量控制点或控制点精度不符合相关要求时,应按照下列内容开展井下实测。
①井下控制测量应利用地面控制点成果或近井点成果,进行井上、下联系测量,重新布置井下控制点。
②井下控制测量包括基本控制测量、采区(一翼)控制测量,导线布设方式主要包括闭合导线、附合导线及支导线。
③井下建立2组以上导线控制点,基本控制导线点布设在主要斜井、大巷、通风巷道等,采区控制导线点布设在石门、采区上山、采区运输巷等,控制点采用铜钉或铜桩埋设,做好标识并建立台帐。
④井下控制测量外业观测和内业计算,各项指标差和限差应满足相关规程规范要求,并进行简易平差计算和精度评定,形成成果台账。
(4)井下已建立有效测量控制点时,应开展下列内容开展井下实测。
①采用基本控制导线点与采区控制导线点联测,进行简易平差计算和精度评定,指标差和各项限差应满足要求,并符合相关技术要求。
②井下测量包括采区内的控制测量、碎步测量、次要巷道测量、回采工作面测量,以采区控制导线为基础布设碎部导线。
③井下实测对象为本年度掘进的所有系统开拓巷道、准备巷道和回采巷道的中线点、转折点、轮廓点等坐标。
④因未通风、密闭、栅栏(花板)等不能实测的巷道,应在其不能进入处或相邻通视处布置测点,测定其距离、方位、实测日期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中注明原因,同时应在提交的成果资料中用文字说明情况。
⑤在完成野外工程测量后,应编制测量总结报告,对测量导线进行平差计算和精度评定,并形成测量点原始数据备查。
(1)矿井地质测量应该做到在现场观测记录且与工程测量同步。地质测量点应做好标记,以便工程测量实测其点位以及矿层底板高程。
(2)专业技术机构承担该矿山抽查工作时,重点观测揭露矿层位置、矿层间距、标志层等。
(3)地质测量的对象为本年度新增井巷,矿柱,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确定的禁限采区,经过评审备案的压覆报告圈定的压覆区,核实报告中确定的薄化区及冲刷带。
(4)本年度新增井巷地质测量包括以下内容。
①开拓巷道地质编录调查巷道名称、用途、巷道所处岩层层位;石门的名称及编号、石门揭穿矿层的名称、矿层底板位置、厚度、矿岩层产状;主要通风、行人上下山的名称、所处岩层层位等;
②采区巷道地质编录是调查、测量巷道名称、用途、性质,矿体(矿层)的厚度、结构、产状以及矿体(矿层)在走向上的变化特征,并形成记录表,突变点、构造点单列并标注位置;
③回采工作面地质编录是调查、测量工作面的名称、巷道名称,用途、性质(全矿巷、半矿巷)、矿体(矿层)的厚度、矿层底板位置、结构、产状以及矿体(矿层)在走向上的变化特征,并形成记录表,突变点、构造点单列并标注位置。
(5)矿柱地质测量的内容是核实矿柱位置、范围。
(6)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确定的禁限采区,经过评审备案的压覆报告圈定的压覆区,是调查其范围内有无采矿活动。
(7)薄化区及冲刷带是调查其矿层的厚度,范围。
(8)地质测量应遵循以下原则。
①凡井筒、石门和其他的穿层巷道揭露矿层的地点,均应作为地质观测点进行观测;在沿可采矿层掘进的巷道内,根据矿层的稳定程度,观测点间距应符合相关规程规定。遇地质构造时,可适当加密观测点,以反映矿层变化的实际情况。
②观测矿层底板位置、分层厚度、矿岩成分和类型,夹矸(石)厚度、岩性和坚硬程度,矿体结构及其空间展布,裂隙发育特征。矿层厚度计算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③矿层厚度变化、分岔、尖灭、合并时,应观测矿层结构、矿层和围岩的接触关系、围岩岩性等;
④矿层遭受冲刷时,应观测冲刷带岩性、冲刷标志,系统收集供判明冲刷类型、推断冲刷变薄带方向和范围等基础资料。
(9)地质构造观测内容按照《矿井地质规程》相关规定执行。
(10)在完成地质测量后,综合分析应以完整、准确的第一手资料为基础,分析的内容包括含矿地层层序、沉积特征及其演化规律;矿层结构、厚度和质量的控制因素和变化规律;矿井中小型构造及其组合特征、展布规律和预测方法;
(11)地质测量过程中的各类野外记录和照片,应作为报告的附件。
(1)采空区调查分为以往老采空区和本年度采空区。以往老采空区以调查访问为主,年度新采空区应作为调查重点并采用工程测量实测圈定。
(2)以往老采空区应调查采空区范围、位置是否与以往年度核查报告一致,以及是否存在老采空区回采矿柱现象。
(3)本年度形成采空区通过收集的矿井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采矿工作面回采说2明书等作为调查依据,调查包含以下内容。
①编录采空区矿层名称;
②编录采空区四周巷道名称、工作面编号;
③测量采空区保安矿柱位置、长度、边界,并进行详细记录。
(4)年度新掘巷道回采形成的采空区尽可能使用全仪器法测量其四周范围,以往年度掘进巷道新回采形成的采空区以临近导线控制点使用半仪器法测量其四周范围。
(5)根据矿井开采情况,预计下一年度采空区位置和范围,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中标注。
(1)密闭调查分为违法性密闭调查和临时性生产密闭调查。历年或当年因超层越界而退回原矿区范围内形成的违法性密闭应作为重点进行现场核实,检查密闭墙完好情况,并作标识和拍照(照片应有拍照时间、地点、参照物等见证性内容)。临时性生产密闭作一般调查。
(2)对于临近矿权边界生产性临时密闭,应测量其密闭位置,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打开巷道进行测量,收集相关资料。达不到实测条件的应在实地核查报告中作说明,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标注。
(3)生产性临时密闭调查包括密闭巷道名称、密闭时间、密闭位置调查,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中标识。
(4)抽查报告中编制密闭台账,包括密闭性质、密闭时间、密闭位置坐标、密闭材质,并将密闭照片作为附件。
(5)密闭调查应填写调查记录表,并经矿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确认。
表2 密闭调查记录表
编号 | 密闭时间 | 密闭材质 | 密闭位置 | 密闭用途 | 批准单位 | 密闭照片 |
填表人: 审核人: 时间:
(一)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执行情况调查
1、调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报告编制和保证金缴纳情况;
2、现场调查矿山恢复治理工程布置情况,包括矸石堆置场治理工程、采空区及采矿影响区的治理工程、工业广场的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程、矿山防、排、供水工程、边坡绿化治理工程等。根据环境恢复治理方案中制定的矿山年度计划及工程部署,对比分析各项工程的完成情况,评价完成效果。
4、填写矿山地质环境与恢复治理调查表。
(二)矿山土地复垦执行情况调查
1、调查矿山土地复垦方案报告编制和保证金缴纳情况。
2、地下矿山调查的主要内容为废弃井口工业广场、矸石场、阶段内沉陷采区等区域的复垦工程,包括排水沟、蓄水池、沉沙凼、客土回填、土地翻耕、植被管护、日常监测设施等。
3、地面矿山由于基本处于开采阶段,主要是调查应复垦范围内的各类复垦工程,包括截排水沟、污水处理池、护脚墙工程、边坡恢复工程、表土回覆、林地管护、监测等工程措施,并根据土地复垦方案中的内容,对比分析各项工程的完成情况,评价完成效果。
4、填写矿山土地复垦执行情况调查表。
表3 矿山地质环境与恢复治理执行情况调查表
序号 | 调查内容 | 调查要求 | 调查方法 | 调查结果 |
一 | 报告编制 | 确定环境恢复方案报告是否编制 | 出具、核查 | |
二 | 保证金缴纳 | 是否缴纳保证金,是否有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 | 出具、核查 | |
三 | 方案真实性、实用性 | 核实现场采矿现状和地质条件,核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明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是否需要进行调整或修编 | 现场核查 | |
四 | 方案实施情况 | |||
1 | 年度计划 | 是否按年度计划进行实施 | 现场核查 | |
2 | 恢复工程 | 恢复工程是否按方案进行实施 | 现场核查 | |
3 | 治理工程 | 治理工程是否按方案进行实施 | 现场核查 | |
4 | 防、排水工程 | 防水、排水工程是否按方案进行实施 | 现场核查 | |
5 | 其它工程 | 方案中其它的恢复治理工程是否按方案进行实施 | 现场核查 | |
五 | 隐患排查 | |||
1 | 矸石、弃土、废料 | 是否进行综合利用或安全堆放;否进行了有效支挡 | 现场核查 | |
2、 | 废水 | 是否进行了沉淀处理达标后进行排放 | 现场核查 | |
3、 | 治理工程 | 治理工程是否合格;是否存在治理不到位而存在安全隐患 | 现场核查 | |
4、 | 保护对象 | 采动影响范围内的保护对象是否得到有效 保护 | 现场核查 | |
5、 | 坡面防护 | 是否开挖过度、是否存在顺向临空结构面 | 现场核查 | |
6、 | 其它隐患 | 核查矿山是否存在其它安全隐患 | 现场核查 |
填表人: 审核人: 时间:
表4 矿山土地复垦执行情况调查表
序号 | 调查内容 | 调查要求 | 调查方法 | 调查结果 |
一 | 报告编制 | 是否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 核查 | |
二 | 土地复垦费用预存 | 1、是否严格按照复垦方案分阶段预存费用; 2、是否在公示第一年按照复垦方案总费用预存30%费用; 3、在满足第二点基础上是否每年提高10%预存比例,生产期前一年足额预存 | 出具、核查 | 按照调查要求中内容进行选择 |
三 | 复垦工程实施 | |||
(一) | 复垦范围 | 复垦边界范围不小于损毁范围 | 直接观察 | |
(二) | 拆除工程 | 设计要求应拆除的建构筑物需拆除完全 | 直接观察 | |
(三) | 表土剥覆工程 | |||
1 | 表土剥离 | 设计要求进行表土剥离的区域应剥离完全 | 直接观察 | |
2 | 表土回覆 | 设计要求进行表土回覆的区域应回覆完全 | 直接观察 | |
(四) | 平整工程 | |||
1 | 耕地复垦质量 | 土层厚度、砾石含量、地面坡度应达到设计要求 | 观察+测量 | |
2 | 园地复垦质量 | 土层厚度、砾石含量、地面坡度应达到设计要求 | 观察+测量 | |
3 | 林地复垦质量 | 土层厚度、砾石含量应达到设计要求 | 观察+测量 | |
4 | 草地复垦质量 | 土层厚度、砾石含量应达到设计要求 | 观察+测量 | |
5 | 挡土墙 | 现场按照设计进行了砌筑 | 直接观察 | |
砌筑尺寸应达到设计要求 | 测量 | |||
感官质量应满足使用要求 | 直接观察 | |||
6 | 埂、坎 | 现场按照设计进行了砌筑 | 直接观察 | |
砌筑尺寸应达到设计要求 | 测量 | |||
感官质量应满足使用要求 | 直接观察 | |||
(五) | 植被重构工程 | |||
1 | 植树 | 位置、范围应与设计一致 | 直接观察 | |
种类、规格、间距应满足设计要求 | 观察+测量 | |||
2 | 种草 | 现场按照设计进行了种植 | 直接观察 | |
位置、范围应与设计一致 | 直接观察 | |||
(六) | 农田水利工程 | |||
1 | 截排水沟 | 现场按照设计进行了砌筑 | 直接观察 | |
砌筑尺寸应达到设计要求 | 测量 | |||
感官质量应满足使用要求 | 直接观察 | |||
2 | 蓄水池 | 现场按照设计进行了砌筑 | 直接观察 | |
砌筑尺寸应达到设计要求 | 测量 | |||
感官质量应满足使用要求 | 直接观察 | |||
3 | 沉沙凼 | 现场按照设计进行了砌筑 | 直接观察 | |
砌筑尺寸应达到设计要求 | 测量 | |||
感官质量应满足使用要求 | 直接观察 | |||
4 | 管涵 | 现场按照设计进行了砌筑 | 直接观察 | |
砌筑尺寸应达到设计要求 | 测量 | |||
感官质量应满足使用要求 | 直接观察 | |||
(七) | 道路工程 | |||
1 | 生产路 | 现场按照设计进行了砌筑 | 直接观察 | |
砌筑尺寸应达到设计要求 | 测量 | |||
感官质量应满足使用要求 | 直接观察 | |||
(八) | 边坡治理工程 | |||
1 | 降坡 | 降坡方式、分阶尺寸、坡率应与设计一致 | 观察+测量 | |
2 | 支护 | 支护方式应与设计一致 | 直接观察 | |
挂网、挡墙等支护工程的尺寸规格应达到设计要求 | 测量 | |||
3 | 清方 | 设计要求清方的部位应清理完全 | 直接观察 | |
(九) | 管护工程 | 工程布设的位置、数量应满足设计要求 | 直接观察 |
填表人: 审核人: 时间:
(三)矿山处罚情况调查
调查矿山违法情况、处罚时间、处罚部门、处罚结果,评价处罚是否完成,整改是否到位,分析存在的隐患,填写处罚情况表。
表5 矿山处罚情况调查表
矿山是否接受行政处罚(当年度) | |
接受行政处罚依据 | |
矿山违法情况 | |
行政处罚时间 | |
行政处罚部门 | |
行政处罚结果 | |
处罚后的整改情况 | |
受到处罚整改是否到位 | |
整改存在的问题 |
填表人: 审核人: 时间:
(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调查
调查矿山开采矿种、矿石品位、原矿产量、精矿产量、尾矿数量、当年利用量、当年增量、累计存量、占地面积、利用方式填写矿山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调查表。
表6 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调查表
设计选厂规模 | 实际入选矿量 | ||||
精矿年产量 | 精矿品位 | ||||
原煤年入选量 (万吨/年) | 精煤年产量 (万吨/年) | ||||
尾矿库数量(个) | 当年产生量 (万吨/年) | ||||
当年利用量(万吨) | 年末累计存量 (万吨/年) | ||||
利用方式 | 占地面积(亩) | ||||
废(矸)石堆(个) | 当年产生量 (万吨/年) | ||||
当年利用量 (万吨/年) | 年末累计存量 (万吨) | ||||
利用方式 | 占地面积(亩) | ||||
是否有共伴生矿产 | 矿产1 | ||||
矿产2 | 矿产3 | ||||
填表人: 审核人: 时间:
(五)其它履行义务调查
调查矿山证照,标识牌、界桩(露天矿山)、矿山开采台阶、矿山法定费用缴纳、矿山储量基础报表和储量年报等情况,填写其它履行义务调查表。
表7 其他履行义务调查
其它履行义务调查内容 | 调查情况 | 备注 |
证照 | ||
标识牌 | ||
矿山界桩(露采) | ||
矿山开采要素 | ||
矿产资源补偿费 | ||
采矿权使用费 | ||
采矿权价款 | ||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 ||
土地复垦费用 | ||
基础报表报送 | ||
储量年报 | ||
基础报表报送 |
填表人: 审核人: 时间:
1、核查报告应逐一分析采矿权公示的信息是否与核查情况一致,不一致的说明认定不一致的理由。在核查结论中明确采矿权公示的信息是否属实和履行义务是否到位,列出不属实或不到位的具体内容,提出是否纳入异常名录管理的建议。市级抽查报告结论中还应对承担区县实地核查专业技术机构工作的成果质量进行评价。
2、完成报告后,专业技术机构提交审查前的报告应自行组织内审,出具内审意见书(加盖单位公章),报告项目负责人、主要编制人员、测量人员应本人签字,单位法人代表、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可加盖印章。
报告正文前附报告主要结论表
矿山名称 | |
许可证号码 | |
矿业权人名称 | |
核查任务来源 | □随机方式确定 □社会公众举报 □专项抽查 □已列入异常名录 □已列入严重违法名单 |
主要结论 |
1、采矿权人公示的信息属实或不属实。不属实的具体内容。 2、采矿权人履行义务到位或不到位。不到位的具体内容,说明认定不到位的理由。 3、提出将矿山纳入或者不纳入异常名录的建议。
专家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
备 注 |
一、前言
(一)工作概况
简述该矿山是随机选择确定,还是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到举报或者其它用途而另外要求核实。
2、目的任务
目的:通过抽查核实矿山企业填报的公示信息真实性,促进矿山企业合法合规履行法定义务,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提供支撑。
任务:全面收集采矿权人填报矿业权公示信息有关的资料,通过室内分析与实地核查的方式,核实每一项采矿权公示信息表中的数据,指出问题,说明理由,提出是否纳入异常目录管理的建议,编制抽查报告。对同一矿业权人公示信息,市级抽查报告还应当对区县级抽查技术单位工作情况进行评述。
(二)本次工作完成情况
简述承担本项工作的单位情况,工作时间,参加人员情况,完成的主要工作及取得的成果。
单位固体勘查资质和工程测量资质的资质等级及资质证书编号。本次实地核查野外工作时间和室内编制时间,核查项目组人员专业组成和职称,附项目工作人员一栏表(表1)。
表1 项目工作人员一栏表
序号 | 姓名 | 专业 | 职称 | 项目组负责工作 |
1 | 地 质 | 高级工程师 | 项目负责人 | |
2 | 地质人员 |
统计本次核查完成的主要工作,填写本次完成工作量统计表(表2)。
表2 本次完成主要工作量统计表
序号 | 工作内容 | 单位 | 工作量 | 备注 |
1 | 收集资料 | 套 | ||
2 | 实测采剥面积 | km2 | 地面实地核查填写 | |
3 | 实测巷道长度 | m | 井下实地核查填写 | |
4 | 实测矿厚点 | 个 | ||
5 | 实测产状点 | 个 | ||
6 | 实测地质界线点 | 个 | ||
7 | 调查采空区 | 个 | 井下实地核查填写 | |
8 | 调查密闭墙 | 个 | 井下实地核查填写 |
二、矿山公示信息情况
(一)采矿权基本信息
根据采矿权公示信息表中采矿权基本信息介绍该矿的基本情况,并增加介绍该矿的位置交通,矿山历史沿革、矿权周边设置情况等内容。
(二)采矿权履行义务信息
根据矿山公示信息表中内容,分类叙述矿山履行相关义务情况。
1、矿山开采情况
主要包括矿山核定生产规模、实际采矿量,采矿方法等。
2、矿山落实基本制度情况
主要包括标识牌制度、界桩制度、报送储量基础数据制度,落实土地复垦、环境保证金制度、缴纳各类税费情况。
3、违法违规处理情况
一方面介绍本年度是否存在越界开采情况,同时介绍曾经越界开采整改执行情况。
4、矿山综合利用水平情况
矿山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情况。
(三)以往地质工作情况
重点是介绍历年各类储量、实地核查报告情况及主要结论。
三、本次抽查核实情况
(一)采矿权人基本信息核实
叙述核实的过程,核实的依据,核实的结果。
(二)采矿权履行义务信息核实
1、工程测量
重点阐述实地测量的方法、工作内容、工作位置、工作量等。测量成果内容包括本次工作的内容、位置、工作量;测量的基本依据、测量导线点埋设情况、外业观测方法及步骤、内业计算方法及成果、限差要求、成果表等,并作测量成果质量评述。
2、地质测量
阐述地质测量工作开展情况、完成量等。井巷地质编录介绍井下的地质变化情况及发展趋势,以及编录的主要地质内容、位置与完成的工作量。回采工作面地质测量介绍采区内地质变化情况及发展趋势,以及编录的主要地质内容与完成的工作量,附地质点调查一览表(表3)。应附地质点调查照片,如地层界线、矿层厚度、产状点照片。
表3 地质点调查表
编号 | 位置 | 厚度 (m) | 倾角 (°) | 矿层底板高程(m) | 备注 |
H1 | |||||
H2 |
注:矿层底板高程需用±标识,地面矿山地质测量点可将删除厚度和矿层底板高程栏,并在备注中说明是哪两个层位地质界线如T1j3/T1j4。
3、矿山现状调查
(1)采空区调查(地下矿山)
简单叙述老采空区情况,并标注开采时间,尤其是历史形成的界外采空区。重点调查年度开采形成的采空区范围、面积、开采标高、工作面等。有超层越界的采空区需单独圈定采空区范围、面积。地表矿山应附采剥面照片。
根据采空区现状,对比开发利用方案、矿山设计,调查矿山是否按照上述方案开采,是否存在破坏性开采活动。
(2)密闭调查(地下矿山)
对于井工开采矿山,还需调查密闭,重点介绍矿山中存在密闭的位置、材质、性质、用途,并建立密闭台账,如表表4所示。
表4 密闭调查情况
编号 | 密闭时间 | 密闭材质 | 密闭位置 | 密闭用途 | 批准单位 | 密闭照片 |
4、其他调查
(1)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执行情况调查
对比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调查矿山是否按照设计方案执行。
(2)矿山土地复垦执行情况调查
对比矿山土地复垦方案,调查矿山是否按照设计方案执行。
(3)矿山缴纳税费调查
调查矿山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土地复垦费等税费缴纳情况,缴纳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欠缴行为等。
(4)矿山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调查
根据上一年是发现问题及主管部门的处罚文书,调查矿山处罚情况,存在问题整改情况。
5、资源储量估算
(1)井下矿山资源储量参照以下内容执行:
根据工程测量圈定的采空区面积和地质测量所测矿层参数,结合矿山资源储量圈定与外推原则,确定各块段资源储量估算中相关参数(矿层倾角、厚度等)计算矿山年度动用储量和保有储量,并附资源储量估算结果表(表5)。
表5 资源储量估算结果表(井工矿山)
矿层 编号 | 块段编号及 类别 | 块段标高 (m) | 平面积 (千m2) | 倾角 (°) | 厚度 (m) | 体重 (t/m3) | 储量 (kt) | 备注 |
保有 | ||||||||
合计 | ||||||||
动用 | ||||||||
(2)地面矿山资源储量估算参照以下内容执行:
根据工程测量实测的开采图与上一年度实测的开采图重合,确定年度动用范围。结合地质测量所实测开采矿层产出特征(倾角、成矿特征)和确定的相关参数(矿石体重、最终边坡角),以及实测的表土厚度和夹矸厚度。将各参数投影至所布置剖面上,采用垂直剖面断面法或水平断面法估算矿山年度动用量和保有资源储量,并附资源储量估算结果表(表6)。
表6 资源储量估算结果表(露天矿山)
块断编号 | 断面面积 (m2) | 距离 (m) | 块段体积 (m3) | 体重(t/m3) | 计算公式 | 矿石量 (kt) | 备注 | ||
保有 | |||||||||
合计 | |||||||||
动用 | |||||||||
合计 |
根据计算的年度动用量(开采量和损失量)、保有资源储量,同矿山以往勘查储量、上表矿区(储量核实)储量等进行对比,分析评价储量的增减情况,进行资源储量变化评述,并附资源储量估算结果表(表7)。简述矿山剩余开采年限。
表7 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平衡表
矿石名称 | 储量单位 | 工业类型、品级 | 矿石主要成分指标 | 截止XX年XX月资源储量及年度变化情况(kt) | ||||||||
编码类型 | 年初保有 | 累计 查明 | 年度动用量 | 损失量 | 资源增减量 | 重算增减 | 年末保有 | 年末累计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 | ||||||||||||
合计 |
6、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调查
(1)矿山采选指标调查
对于非煤矿山,除三类矿产外,其他开采矿种根据需要,调查矿石地质品位、采出矿品位、选厂规模、实际入选矿量、设计选矿回收率、实际选矿回收率、精矿年产量、精矿品位、原矿入选品位、尾矿品位。
对于煤矿,根据实际情况,调查原煤入选率、原煤年入选量、入选原煤灰分、精煤年产量等情况。
(2)矿山共伴生矿及废弃物利用调查
调查矿山尾矿、废(矸)石、共伴生矿产利用情况。
四、结论
1、采矿权人填报的基本信息是否属实。对比核实情况,指出与公示信息不一致的地方。
2、采矿权人履行义务基本到位。或者采矿权人履行义务不到位,不到位的具体情况逐条对比,说明认定不一致的原因。
3、建议将该矿纳入或者不纳入异常目录管理。
4、其它相关结论。
五、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存在问题
分条简述通过本次实地核查发现矿山存在的问题或本次工作开展所存在的问题。
(二)处理建议
逐条介绍所发现问题的处理建议情况。
附 图
1、矿山地形地质图及井上井下对照图(地下矿山)
2、矿山采掘工程现状图(地面矿山)
3、矿山资源储量估算图。
4、相关剖面图及其它图件。
附 件
1、重要特征(井下矿山的密闭墙、部分地质测量点、采矿权标识牌、存在安全问题点等,地面矿山的界桩、开采全貌、台阶留设、地层界线点等)照片;
2、各类现场工作调查表及矿山情况说明;
3、现场人员签到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办公室 2017年4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