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交易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规发〔2017〕8号
市地勘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市公租房管理局、市国土房屋执法总队、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各分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规范我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交易程序,明确各部门职能职责,加强监督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根据《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75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2017年4月26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交易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75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职能职责,规范交易程序,加强监督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使用国家级、市级资金的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和地质灾害治理项目进入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交易的招标投标工作。
第三条 市国土房管局总工办负责招标投标工作牵头汇总、与市招标投标监管办的协调联系、评标专家的管理,会同相关处室负责招标资料和招标补遗的备案;各相关业务处室和事业单位负责本业务范围内项目招标投标的备案审查、业务指导、开标、评标现场监督、评标专家考评和中标结果的认定,受理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负责招标投标信息的公开和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负责招标代理机构从业行为管理,负责收集整理招标投标情况报告等。
第二章 招标和投标
第四条 招标活动开始前,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持下列材料到市国土房管局进行招标备案:
(一)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备案登记表;
(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含核准的招标方案)复印件;
(三)委托代理招标合同复印件;
(四)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和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原件。需要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文件原件应当在资格预审结果备案前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同一项目涉及其他监督部门协办的,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应同时会商相应监督部门提出备案意见。
市国土房管局在收到完整的招标备案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备案意见,但招标人修改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或者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需重新备案。
第五条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将经备案的招标公告送重庆市招标投标综合网、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和28365365手机备用网址同时发布。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备案完成后应当持备案手续和招标文件等到市交易中心办理进场交易手续,获取投标保证金缴纳账户,明确交易日程,安排开评标室。
第六条 公开招标项目,除经有权部门认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材料外,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图纸、补遗及澄清等招标资料由投标人在市交易中心网站自行下载。
邀请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图纸、补遗及澄清等招标资料,由投标人在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处获取。
第七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的异议作出实质性答复。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补充、澄清、修改或投标人异议进行答复的,应当发布招标补遗或答疑,发布前应先向市国土房管局备案。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补遗应在市交易中心网站发布,邀请招标项目应发给所有受邀请的投标人。招标补遗发布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得少于15日,不足15日的,投标截止时间应当相应延后。
第八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从其基本账户汇至招标文件载明的专用账户。
第三章 开标和评标
第九条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至少在开标前1个工作日将《评标专家库抽取申请表》送市国土房管局总工办备案,并在开标当日持经备案的《评标专家库抽取申请表》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抽取评标专家。
招标人需直接确定评标专家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于开标前3个工作日向市国土房管局书面提出申请。书面申请应当明确评标专家的专业构成及人数,以及需直接确定的评标专家专业、理由、来源和保密承诺等内容。
第十条 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招标文件约定接收投标资料。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安排时间接收投标资料,保证投标截止时间前到场的投标资料全部被接收。
第十一条 开标会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监督人员参加。不到场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不影响开标结果。开标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介绍出席开标会的相关单位和人员;
(二)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程;
(三)监督人员宣读开标会议纪律;
(四)主持人公布投标文件接收情况;如果是第一次招标,投标人不足三家的,直接宣布本次招标失败。
(五)投影屏幕展示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
(六)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或招标人委托的公证人员检查投标资料密封情况并签字确认;
(七)随机开标;
(八)唱标,记录投标报价等相关信息;
(九)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监督人员等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十)开标会结束,投标资料、开标记录等封存后送入评标区。
第十二条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投标人异议成立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采取纠正措施,涉及评标内容的应当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审确认;投标人异议不成立的,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解释说明。异议和答复应当记入开标会记录。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和招标人派出的评标代表进入评标区域前,应当核验身份。
招标人评标代表应当持有招标人的授权委托书,且具有与评标工作相应的知识水平、熟悉评标工作相关法律法规。
评标委员会以外的其他人员未经监督人员同意不得擅自进入评标区域。
第十四条 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和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均采用综合评估法。超过半数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投标人的报价可能低于成本的,评标委员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否决其投标;招标人也可在招标文件中约定,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时,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人增加履约保证金。
第十五条 评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监督人员核实评标专家身份并宣读评标纪律;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推荐评标组长,并由评标组长主持评标工作;
(三)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介绍招标项目情况和招标文件主要内容;
(四)评标委员会熟悉招标文件,特别是熟悉资格审查条件和评标办法后进行评标;
(五)评标过程需询标的,经评标组长提出,在监督人员监督下,由招标代理机构协调市交易中心安排进行;
(六)评标过程需投标人阐述技术方案的,相关要求和程序应当在招标文件载明,并由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与市交易中心衔接落实相关场地及时间;
(七)评标委员会汇总评标结果形成评标报告,并签字确认。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合理安排评标时间,不得因评标时间不合理影响评标质量。
第十六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自主完成编制评标表格、计算汇总评分、撰写评标报告和处理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等直接影响评标结果的工作。
评标委员会需要评标服务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经监督人员同意并在监督人员监督下可进入评标室从事服务工作,工作完成后立即退出。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以下纪律规定:
(一)对评标工作严格保密,不得与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将评标资料带出评标现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评标信息;
(二)不得收受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三)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四)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
(五)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六)不得发表诱导、影响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言论,不得干扰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评分;
(七)不得与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就客观性评标以外的内容进行商定;
(八)评标工作结束前,不得擅离职守;
(九)严格遵守评标区和评标现场的各项规定;
(十)对行政监督部门现场监督人员提出的合理监管要求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意见,应当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分别陈述意见;
(二)集体讨论、协商;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表决;
(四)评标委员会负责人按照简单多数原则宣布结果。
评标委员会对不同意见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入评标报告。
第十九条 开评标过程中的投标文件、开标记录、评标表格、评标报告等开评标资料,监督人员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将上述资料封存于市交易中心,市交易中心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第四章 中标
第二十条 评标结束后3日内,评标结果应当在重庆市招标投标综合网、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和28365365手机备用网址公示。邀请招标项目中标结果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直接告知投标人。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结果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项目招标失败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招标结果通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二十一条 公示期间无异议或投诉、异议不成立的,招标人应当在公示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约定签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
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市国土房管局相关处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向除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外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至投标人来款账户。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至投标人来款账户。
第五章 异议投诉处理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权依法向市国土房管局及有关单位投诉,投诉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第二十五条 投诉人向市国土房管局提起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投诉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据、证明材料。
对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还应当附异议及其处理的相关资料。已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投诉人是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难以查证;
(三)投诉书未署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
(四)以法人名义投诉,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超过投诉时效;
(六)已作处理决定,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证据;
(七)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
(八)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
(九)其他行政监督部门已经受理。
第二十七条 投诉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10日内可以变更投诉请求及主张。投诉变更书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满足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向市国土房管局及有关单位投诉。
投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变更投诉请求及主张。
第二十八条 投诉人可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应当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市国土房管局。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审查异议事项后,认为需要对评标结果进行复核的,应当报市国土房管局同意后,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按规定进行复核。
查实评标委员会有违法违规行为需重新评标的,招标人应当按规定程序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
复核和重新评标应当在市交易中心进行。
第三十条 异议、投诉处理期间,应当暂停下一个环节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区县(自治县)国土主管部门负责的应急抢险救灾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报区县政府或市国土房管局审批部门批准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24号)同时废止。
附件:1.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备案表
2.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
附件1
备案编号: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工程建设
项目招标投标交易备案表
项 目 名 称 :
招标项目名称:
类 别 :
项目监督部门:
招 标 人: (公章)
招标代理机构: (公章)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制
填报说明
1、封面“项目名称”栏填写项目批准文件载明的项目名称,“招标项目名称”栏填写招标备案时的子项目名称,“招标项目名称”应当包含“项目名称”。
2、封面“类别”栏按照土地整治、地质环境、地质矿产等类别分别填写。
3、封面“项目监督部门”栏由市级部门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分别填写。
4、封面“招标人”栏和“招标代理机构”栏按照工商登记注册名称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
5、实行委托招标的项目,应当提供委托代理招标合同和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
6、有关项目实行自行招标的,应当提交项目审批部门同意自行招标的核准文件复印件。
7、本表一式四份,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市交易中心和招标监督机构各一份。
重庆国土房管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
招标备案表
项目名称 | ||||||||||||||
招标项目名称 | ||||||||||||||
项目法人 | ||||||||||||||
招标人 | 名 称 | |||||||||||||
联系人 | 手机 | 办公电话 |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 称 | |||||||||||||
资 质 | 中央投资项目 | |||||||||||||
联系人 | 手机 | 办公电话 | ||||||||||||
项目批准机关 | 项目批准文号 | |||||||||||||
总投资额 | 万元 | 项目地址 |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 邀请招标 ( ) | |||||||||||||
招标组织形式 | 委托招标 ( ) 自行招标 ( ) | |||||||||||||
备案内容 | 招标公告 | 招标方案 | 招标合同 | 招标文件 | 工程剥离方案 | 其他 资料 | ||||||||
( ) | ( ) | ( ) | ( ) | ( ) | ( ) | |||||||||
招标内容 | ||||||||||||||
招标标段划分 | ||||||||||||||
投标人资格要求 | ||||||||||||||
资格审查方式 | 资格后审 □ 资格预审 □ | |||||||||||||
资格预审理由 | ||||||||||||||
招标文件售价 | 元 | 开标及评标时间 | ||||||||||||
标段一 | 标段二 | 标段三 | 标段四 | 标段五 | 标段六 | |||||||||
合同估算金额 | 万元 | 万元 | 万元 | 万元 | 万元 | 万元 | ||||||||
最高限价 | 万元 | 万元 | 万元 | 万元 | 万元 | 万元 | ||||||||
招标人及其代理 机构备案意见 | 保证备案资料真实有效,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保证备案资料真实有效,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招标代理机构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市土地整理中心 (地防办)意见 |
年 月 日 | |||||||||||||
业务处室 | 年 月 日 | |||||||||||||
总工办 |
年 月 日 | |||||||||||||
局领导 | 年 月 日 | |||||||||||||
附件2
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
招标人 | (盖章) | 项目名称 | ||||||
开标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专家到 达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
计划评审时间 | 天 | 评审内容 | □ 评标 □ 资审 | |||||
专业代码 | 专家数量 | 抽取专家总数 | 人 | |||||
招标代理机构: (盖章) |
监督部门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签章) | |||||||
回避单位名单 | ||||||||
1 | 5 | |||||||
2 | 6 | |||||||
3 | 7 | |||||||
4 | 8 | |||||||
抽取人签字: | 抽取人联系电话: | |||||||
参加抽取人员(单位、姓名): | ||||||||
项目编码: 日期: 年 月 日
注:1、回避单位指招标人、招标代理、投标人及其与之有关联的单位;
2、本表可续表,续表须加盖招标人公章。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政府法制办、市发改委。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办公室 2017年4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