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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物业服务企业协助查处小区违法建筑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规发〔201715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

重庆市物业服务企业协助查处小区违法建筑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房管局,两江新区分局,机关各处室:

《重庆市物业服务企业协助查处小区违法建筑实施细则》已经2017年第19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2017717

重庆市物业服务企业协助查处小区违法建筑

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落实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建筑行为履行发现、劝阻和报告的责任,有效遏制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搭建,切实维护广大业主合法权益和小区和谐稳定,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2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1612号)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各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配合当地规划部门和违法建筑整治办公室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建筑查处工作,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认真履行发现、劝阻和报告的责任,积极预防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搭建行为。

第三条  违法建(构)筑物系指未经用地或者规划许可擅自修建的建(构)筑物,包括经竣工规划核实确认或者取得房屋产权证件后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

建筑物一般指供人们生产、生活、游玩、观赏或其它活动的房屋或场所。包括:亭台楼阁、阳光房、棚等。

构筑物一般指不具备、不包含和不提供人类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主要是指对建筑物有辅助作用的、有一定功能性的结构建筑的统称。包括:围墙、烟囱、台阶、室外楼梯、花台、花架、水塔等。

第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违法建(构)筑物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侵占公共空地(包括小区公共用地)、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态绿地的;

(二)侵占建筑屋顶、公共平台、骑楼底层以及建筑基底公共空间的;

(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严重影响或破坏建筑立面造型的;

(四)侵占消防通道、避难场所、河道保护范围、易燃易爆管网及设施保护范围的;

(五)擅自开挖地下室、开窗打洞,对房屋结构造成影响的。

除上述情形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属于严重侵害公共利益、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破坏城乡景观、影响公共安全情形的。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介入前期物业服务时,应明确告知业主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严格审查装饰装修方案,发现涉嫌违法搭建的,及时建议纠正。

物业服务企业要建立健全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搭建的巡查发现制度,建立巡查机制,做好巡查记录,责任到人,巡查到位。

物业服务企业要对底层、顶层、房屋外立面及外接公共平台等可能修建违章建筑的楼层和区域做好重点监控,及时预判可能发生的违建行为,做好重点巡查。

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在房屋装饰装修和物业使用中有违法搭建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依规劝阻,引导业主主动停止违法搭建,并根据管理规约约定下达《违法建筑整改告知书》;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在履职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保障业主合法权益。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发现有违法搭建行为并进行劝阻的同时,应当在12个小时内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属地违法建筑整治指挥部办公室报告,24个小时内将《违法建筑情况报告单》送达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属地违法建筑整治指挥部办公室,并存档备查。

第八条  负有查处违法建筑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查封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建筑施工现场、组织强制拆除的或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停止供水、供电、供气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协助配合。对已停止供水、供电、供气服务的违法建筑,物业服务企业在未收到负有查处违法建筑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通知前,不得擅自恢复供水、供电、供气和出具装修验收手续

第九条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能认真履行发现、劝阻和报告责任,各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予以批评教育;

(二)情节较重的,责令限期整改,并给予通报批评。限制参与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评选活动;

(三)情节严重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限制参与市、区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评选活动

第十条  区县房管部门要积极与区县规划、违法建筑整治指挥部办公室沟通,对协管违法建筑措施有力、控制有效的物业服务企业可进行通报表扬或争取奖励政策。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违法建筑情况报告单(参考文本)

2.违法建筑整改告知书(参考文本)    


附件1

 

违法建筑情况报告单(参考文本)

 

__区(县)违整办:

  经本物业服务企业巡查发现,____(小区)__栋__号(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装饰装修过程中有下列行为:

  一、

  二、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和《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我司已于__ 年__ 月__日书面通知其立即停止上述违规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报告单一式三份,一份送区县违整办,一份送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一份由物业服务企业留存。)

 

 

附件2

 

违法建筑整改告知书(参考文本)

 

____(小区)__栋__号(业主/使用人):

  经核实,你在物业使用/装饰装修过程中有下列行为:

  一、

  二、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和《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请你立即停止上述违规行为,恢复原状。

(物业服务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注: 本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业主/使用人、一份由物业服务企业留存。)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住建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市违法建筑整治指挥部办公室,市物业

理协会。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办公室                 20177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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