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
重庆市农村土地整治领域国有资金
投资非必须招标项目随机抽取承包商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规发〔2017〕10号
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农村土地整治领域国有资金投资非必须招标项目随机抽取承包商活动,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选择承包商,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农村土地整治领域国有资金投资非必须招标项目随机抽取承包商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2017年5月18日
重庆市农村土地整治领域
国有资金投资非必须招标项目随机抽取
承包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农村土地整治领域国有资金投资非必须招标项目随机抽取承包商活动,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选择承包商,根据《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渝府办发 〔2016〕 27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农村土地整治领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农村土地整治领域国有资金投资非必须招标项目服务类承包商、施工承包商随机抽取活动和备选承包商信息库管理。
前款农村土地整治领域国有资金投资非必须招标项目是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且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以及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且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测绘、规划设计、工程监理等服务类项目。
第三条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农村土地整治领域国有资金投资非必须招标项目随机抽取活动有关政策制定、要求的设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具体负责全市农村土地整治市场主体诚信体系建设,对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采集及更新、信用等级评价等工作,指导区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对国有资金投资非必须招标项目随机抽取备选承包商信息库建设,配合市国土房管局对区县随机抽取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区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农村土地整治领域国有资金投资非必须招标项目随机抽取备选承包商信息库建设、随机抽取活动的全程监督,对本区县抽取承包商进行诚信等级评定工作。
区县农村土地整治机构作为抽取人,负责随机抽取承包商、签订合同、合同履行过程监管、全过程公示等工作。
第二章 备选承包商信息库建设
第四条 市场主体根据自愿原则申请加入备选承包商信息库,入库市场主体应达到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国家规定的各类别相对应的市场主体资质证书或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三)非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公布的诚信等级为D级的市场主体;
(四)接受建库单位依法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
第五条 各区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本区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发布建立备选承包商信息库公告,对资质等级、诚信要求、报名材料、报名时间、报名地点等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各区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市场主体报名并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市场主体纳入本区县建立的备选承包商信息库。
备选承包商信息库建设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各区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建成后的备选承包商信息库内市场主体名称、资质等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代表、单位地址等基本信息在本区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公示,并报市国土房管局。
第六条 各区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所建立的随机抽取备选承包商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
备选承包商信息库外市场主体可在项目公告发布后,申请补录备选承包商信息库,对符合入库条件的市场主体,区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其纳入备选承包商信息库。
对在本区县土地整治项目中存在违法违规、严重履约不到位、“采集系统”中更新为D级的市场主体,及时清退出备选承包商信息库。
备选信息库内市场主体存在新增、清退、变更的,各区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更新信息,同步在本区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更新,并报市国土房管局。
第三章 随机抽取
第七条 市级投资和区县级投资项目各类承包商的抽取人,均为区县农村土地整治机构。
第八条 市级投资和区县级投资项目各类承包商的抽取活动的监督部门均为区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派员对抽取活动进行全程监督,但兼任整治机构有关职位的人员不得作为监督员。有条件的区县,可邀请驻局纪检组、发改委等有关人员进行监督。
第九条 项目抽取地点均为各地区县公共交易中心,借助交易中心平台进行抽取。
第十条 测绘、规划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应在各区县建立起的各类备选承包商信息库中分别抽取。对于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等单个项目工程监理费较少的,可将多个项目监理合并为一个标段,在满足该标段工程监理合同总金额50万元以下且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前提下,抽取人可抽取一个监理单位作为该标段的监理人。
在满足总合同金额50万元以下且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前提下,抽取的规划设计单位可同时承接该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规划设计业务,抽取的测绘单位可同时承接该项目前期测绘和竣工测绘业务。
第十一条 抽取人应在区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和本区县公共交易网站上发布项目抽取公告,将拟抽取项目名称、抽取承包商类型(含资质等级、诚信要求等资格条件)、抽取人、抽取时间、抽取地点、合同主要条款、合同金额或合同金额确定方式、库外市场主体报名地点、报名时间、报名条件等基本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日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抽取人应在在监督部门监督下接受备选承包商信息库外市场主体报名并对其进行资格审查。达到资格条件的备选承包商信息库内市场主体和资格审查合格的库外报名市场主体,即为项目随机抽取的范围。
抽取活动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抽取人应将项目抽中人、合同签订截止日期等信息在区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和本区县公共交易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日期不得少于3日。
第四章 合同签订
第十二条 抽取结果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抽取人与抽中人应完成合同签订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有相应合同示范文本的,抽取人在抽取前应按示范文本公示合同主要条款,实际签订的合同均应与公示合同内容一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抽取人不得与抽中人签订与合同有实质性背离的补充协议。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区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存在提供虚假报名资料、无故不签订合同、合同履约失信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市场主体,按规定查处。对违法违规和失信的市场主体,属于备选承包商信息库的,要将其清退出库,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相应损失,并将查处结果报市国土房管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五条 在项目随机抽取活动过程中,抽取人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串通市场主体、不按规定公示、无故不与抽中人签订合同等行为的,由本区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在项目随机抽取活动过程中,各区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文件中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办公室 2017年5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