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地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规发〔2017〕11号
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各区县(自治县)农委、万盛经开区农林局:
为规范地票资金管理,建立地票资金监管机制,根据《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95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地票改革工作实际,制定了《重庆市地票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映。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2017年5月31日
重庆市地票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地票资金管理,建立地票资金监管机制,根据《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95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地票改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票资金,是指地票交易后形成的价款资金,包括土地权利人地票收益、建设用地复垦成本。土地权利人地票收益包括土地使用权人、土地所有权人所得地票资金。
本办法所称地票价款,是指地票购得人依据《地票成交确认书》向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缴纳并由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委托银行直拨的价款。
第三条 国土资源、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地票资金运行,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收缴、拨付地票价款,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地票资金管理遵循高效安全、阳光公开、便民利民、信息化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地票资金管理相关政策,督促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规范收缴、拨付地票价款。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地票资金的使用监管工作,协调处理相关政策问题。
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负责地票价款收缴、拨付相关工作,督促受托银行按规定开展价款直拨相关事宜。
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负责建设用地复垦成本的监管工作。
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复垦成本资金的使用、管理,以及地票价款分配涉及的纠纷调处工作。
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地票资金使用管理的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二章 地票价款收缴和拨付
第六条 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应设立地票资金专户,实行专账专款管理。
第七条 地票成交后,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应及时办理成交确认手续,并督促购得人在30日内缴清地票价款和交易服务费。凭《缴款通知书》、购得人银行缴款凭据复印件、银行确认到账凭证等证明材料,确认购得人缴清地票价款后,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向其开具地票价款专用票据。
购得人未在前款规定时间内缴清地票价款的,按《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地票初次交易的,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应于同一批次公告的地票全部成交且收齐价款后5个工作日内,在其网站公布成交结果、发布价款直拨公示,同时,以手机短信等方式将拨款信息告知土地权利人,并委托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步在复垦项目所在地村务信息公开栏等人口集中处组织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
公示期内有异议的,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应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公示期内无异议或者复核后异议消除的,应在公示期满或者异议消除后5个工作日内拨付地票价款。
第九条 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委托银行对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地票价款进行直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地票价款划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账户。拨款时应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函告集体经济组织所得地票资金兑付事宜,并同时抄告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及同级农业、国土、监察、审计等部门。
第十条 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应按照规定,将已成交地票对应的复垦成本分别拨付至重庆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十一条 地票转让交易的,所得地票价款全部归转让人。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应在地票购得人缴清地票价款后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人结算地票价款。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应配合转让人依法申报、缴纳相关税费。
第三章 地票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复垦农户等土地权利人所得地票资金由其自行支配使用,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得地票资金拥有所有权、收益权、使用权、审批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强行支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票资金。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票资金的使用、管理应符合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遵循公开原则和民主决策程序。
地票资金的收支、结余等情况应定期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报,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地票资金,应按照《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等规定要求,原则上应当用于复垦地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整治为主要方式的新农村建设,以及发展集体经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票资金原则上不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直接分配,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
第十五条 各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地票资金的使用范围、程序、日常管理,以及会计核算等进行具体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地票资金专门会计科目,进行专账核算,有条件的地方要实行专户存储,切实规范地票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 建设用地复垦成本实行总额控制。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适时调整并发布建设用地复垦成本的构成项目及标准。
第十七条 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建设用地复垦成本资金使用管理,引导节余建设用地复垦成本资金用于农村土地整治、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后续管护利用等。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农业、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地票资金运行、建设用地复垦成本资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地票资金的使用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范围包括:
(一)地票资金管理程序是否符合我市地票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地票资金流向是否符合收益归农原则,地票价款拨付是否及时、准确;
(二)地票资金管理中是否存在侵害农民权益、弄虚作假等行为;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地票资金是否被挤占、挪用、私分,管理是否合规;
(四)复垦项目成本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五)其它应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十九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地票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有关政策法规培训的组织指导工作。
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基层有关人员的政策业务培训工作。协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相关规定要求,明确专门机构及人员,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地票资金管理的指导监管。
第二十条 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应加强对地票价款直拨受托银行的督导,督促受托银行按规定时限完成款项划转,防止受托银行截留地票价款,延滞地票价款兑付。
第二十一条 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应建立地票价款兑付情况随机抽查机制,抽查率不低于每批次兑付农户总户数的5%。对出现兑付违规行为或在兑付中造成不利影响的银行网点,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应取消其代发兑付资格。
第二十二条 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应建立地票资金内控制度,定期编制银行直拨情况督导报告;调研督导地票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地票资金内部审计;建立舆情分析机制。
第二十三条 有关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侵占地票资金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其改正;逾期未改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权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有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害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侵吞资金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办公室 2016年5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