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国土房管规发〔2017〕18号
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局机关有关处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根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委发〔2017〕22号),市局制定了《重庆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范围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优先开展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中新增耕地指标交易,暂不开展耕地等别提升指标、补充水田指标交易。主城区市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仍暂由市局收购的新增耕地指标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按《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系统土地、矿产行政事业型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1〕346号)的规定收缴耕地开垦费;主城区其他建设项目通过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购买新增耕地指标落实耕地占补平衡。除主城区外各区县新增耕地指标优先满足本区县建设项目占补平衡,按《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系统土地、矿产行政事业型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1〕346号)的规定收缴耕地开垦费;因时序或耕地质量结构问题无法在本区域内实现占补平衡的建设项目,可通过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购买新增耕地指标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二、明确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价格
通过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购买的新增耕地指标,暂按地类、等别限定最高价格挂牌交易,水田最高限价7等及以上3.5万元/亩、8等3.3万元/亩、9等3.1万元/亩、10等2.9万元/亩、11等2.7万元/亩;旱地最高限价7等及以上3万元/亩、8等2.8万元/亩、9等2.6万元/亩、10等2.4万元/亩、11等2.2万元/亩。市局将根据补充耕地成本、资源保护补偿和后期管护等因素,适时调整新增耕地指标交易价格。
三、明确指标交易服务费用收取标准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重庆市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措施目录清单(第二批)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29号),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交易服务费,从《重庆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执行。
四、加强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保障
有补充耕地任务的区县,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土地整治工作力度,确保完成年度补充耕地任务,通过市场购买的新增耕地指标不计入补充耕地任务。主城区外各区县须按年度补充耕地任务量的20%以上提供市场进行交易,并纳入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2017年9月11日
重庆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委发〔2017〕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是指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占用耕地补偿制度中可用于补充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包括新增耕地指标、耕地等别提升指标、补充水田指标。
新增耕地指标,是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新增耕地对应的指标,包括新增旱地指标和新增水田指标。
耕地等别提升指标,是指对现有耕地进行提质改造后,所提升的耕地质量对应的指标。
补充水田指标,是指旱地改为水田对应的指标。
第三条 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依据市国土房管局核发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及其他载体记载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遵循“谁投资、谁受益”和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活动由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组织实施。
第五条 跨区县调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采取公开竞价的方式交易。
第六条 市国土房管局按指标类别、质量等因素分别制定最高限价并定期动态调整。
第七条 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的单位为平方米。
第八条 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完成后,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出具《重庆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确认书》,市国土房管局核发《重庆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证书》。
第二章 交易主体
第九条 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主体分为申请出让人和申请购买人。
第十条 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申请出让人是市国土房管局核发合格证上登记的项目实施单位或《重庆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证书》上记载的指标所有权人。
第十一条 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申请购买人是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庆市城乡规划范围内建设占用耕地的开发建设单位、单独选址建设项目业主单位等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的责任主体。
市国土房管局监督管理全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活动,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监督指导。
第十二条 交易意向方须向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在重庆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系统开具交易账户。
第三章 指标申让
第十三条 市国土房管局核发的合格证、《重庆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证书》及其他载体记载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面积可以申让。
第十四条 申请出让人发起交易申请时,需向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提供对应的合格证、《重庆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证书》或记载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其他载体原件、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书面审查意见,将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相关信息录入系统后发起交易申请。
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对申请出让人提交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对应的项目名称、合格证号、指标类型、指标等级、指标面积等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 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组织对申请出让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审查通过的,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留存合格证或《重庆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证书》等材料。审查不通过的,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退回申请出让人提供的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审查通过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进入申请出让人的可交易库。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进入可交易库后,申请出让人不得将指标作其他使用。
第十六条 在交易时段内,申请出让人可自行设定可交易库中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申让报价,实时发送或撤回卖出委托。
申让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系统不接受卖出委托。
第十七条 未成交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面积,可以申请按项目撤回。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审查后同意撤回的,退还申请出让人提交的合格证或《重庆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证书》。
第四章 指标申购
第十八条 申请购买人应以使用为目的,持建设占用耕地相关有效证明资料向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提交指标申购申请。
申购时,购买的指标数量以账户资金为限。以公开竞价方式交易的,申请购买人应保证资金账户中有足额资金。
第十九条 在交易时段内,申请购买人可自行设置申购价格、数量,实时发送买入委托。申请购买人也可以通过系统实时撤回买入委托。
第五章 成交确认及价款结算
第二十条 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由系统自动配对确认成交。系统成交确认遵循以下原则:
(一)及时交易。每新增(更改报价的需求视为新增,下同)一例卖出委托或买入委托,系统适时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匹配买入或卖出委托。
(二)价格优先。较高价格买入申购优先于较低价格买入申购,买入申购价格为成交价格;较低价格卖出申让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让,卖出申让价格为成交价格。
(三)时间优先。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交易系统确认的时间确定。
(四)分割交易。一例委托买入或卖出指标面积在一次交易中无法满足时,系统自动确认部分成交,剩余委托买入或卖出指标面积按原申请时间重新计入系统。
第二十一条 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依据每一笔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成交情况,向购得人出具《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确认书》。在对应的合格证、《重庆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证书》或记载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其他载体原件上记录交易情况。
第二十二条 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在每个交易日终(16:00)后2个小时内,对购得人和申请出让人之间指标份额和资金进行逐笔结算。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划入申请出让人指定账户。
第二十三条《重庆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证书》应载明成交的新增耕地指标类型、面积、价格及对应合格证号。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申请出让人对其提交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承担因新增耕地不实、对应新增耕地被占用等对购得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五条 市国土房管局根据《重庆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证书》对应的合格证上记载的指标面积及类型等,通过国土资源部耕地占补平衡监测监管系统,向占用耕地项目所在区县授权指标。
建设项目补充耕地时,应在《重庆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证书》上核销指标使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 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根据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交易服务费。
第二十七条 指标申请出让人或申请购买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一年内不得参加指标交易活动:
(一)提供虚假文件的;
(二)影响公正交易和市场管理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在指标交易活动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地票使用涉及的耕地占补平衡,按地票相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附表:1. 重庆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确认书
2. 重庆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证书
附表1
重庆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确认书
渝农地所补〔20 〕 号
购得人 基本情况 | 购得人 | ||||||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 | ||||||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
购得指标基本情况 | 指标类型 | 指标等级 | |||||
成交总面积(平方米) | 成交总价款(元) | 指标单价 (元/平方米) | |||||
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对应项目清单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合格证号 | 备案号 | 指标面积 (平方米) | 备注 | ||
交易机构(签章) |
成交日期: 年 月 日 | ||||||
附表2
重庆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证书
NO.
指标所有权人 | |||||||||
指标类型 | 指标等级 | ||||||||
指标面积 | 小 写 | 平方米 | |||||||
大 写 | 平方米 | ||||||||
指标总价 | 小 写 | 元 | |||||||
大 写 | |||||||||
指标单价 | 小 写 | 元/平方米 | |||||||
大 写 | |||||||||
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对应项目清单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合格证号 | 备案号 | 指标面积 (平方米) | 备注 | ||||
使用说明:1.指标可用于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所需补充耕地使用;
2.指标使用时按照占用耕地等级等面积使用;
3.具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章)
年 月 日
使用记事栏 | ||||||||||
用地项目名称 | 请示文号 | |||||||||
占用耕 地情况 | 类 型 | 本次核销 耕地情况 | 类 型 | 指标剩余情况 | 类 型 | |||||
等 级 | 等 级 | 等 级 | ||||||||
面 积 (平方米) | 面 积 (平方米) | 面 积 (平方米) | ||||||||
经办人 | 审核人 | 日 期 | ||||||||
用地项目名称 | 请示文号 | |||||||||
占用耕 地情况 | 类 型 | 本次核销 耕地情况 | 类 型 | 指标剩余情况 | 类 型 | |||||
等 级 | 等 级 | 等 级 | ||||||||
面 积 (平方米) | 面 积 (平方米) | 面 积 (平方米) | ||||||||
经办人 | 审核人 | 日 期 | ||||||||
用地项目名称 | 请示文号 | |||||||||
占用耕 地情况 | 类 型 | 本次核销 耕地情况 | 类 型 | 指标剩余情况 | 类 型 | |||||
等 级 | 等 级 | 等 级 | ||||||||
面 积 (平方米) | 面 积 (平方米) | 面 积 (平方米) | ||||||||
经办人 | 审核人 | 日 期 | ||||||||
用地项目名称 | 请示文号 | |||||||||
占用耕 地情况 | 类 型 | 本次核销 耕地情况 | 类 型 | 指标剩余情况 | 类 型 | |||||
等 级 | 等 级 | 等 级 | ||||||||
面 积 (平方米) | 面 积 (平方米) | 面 积 (平方米) | ||||||||
经办人 | 审核人 | 日 期 | ||||||||
用地项目名称 | 请示文号 | |||||||||
占用耕 地情况 | 类 型 | 本次核销 耕地情况 | 类 型 | 指标剩余情况 | 类 型 | |||||
等 级 | 等 级 | 等 级 | ||||||||
面 积 (平方米) | 面 积 (平方米) | 面 积 (平方米) | ||||||||
经办人 | 审核人 | 日 期 | ||||||||
用地项目名称 | 请示文号 | |||||||||
占用耕 地情况 | 类 型 | 本次核销 耕地情况 | 类 型 | 指标剩余情况 | 类 型 | |||||
等 级 | 等 级 | 等 级 | ||||||||
面 积 (平方米) | 面 积 (平方米) | 面 积 (平方米) | ||||||||
经办人 | 审核人 | 日 期 | ||||||||
其他记事栏 | ||||||||||
日期 | 内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