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勘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市公租房管理局、市国土房屋执法总队、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各分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国土房管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办公室
2017年7月6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科技项目管理,合理配置科技资源,提高科技专项经费使用效益,发挥科技创新在我市国土房管事业发展中的引领作用,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下属单位申报市局科技项目。
第三条 项目重点支持国土房管领域关键技术应用研究、科学技术普及、重庆优势资源科技攻关三个方面。项目研究成果应为标准前期研究、科普读物、关键技术应用示范、重庆优势资源基础研究等。
第四条 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由市国土房管局科技处统一归口管理,各有关处室按照职能职责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 项目按照“需求引导、创新实用、择优委托、经费补助、合同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六条 项目经费为补助性质,实行“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项目经费的管理,实行单独核算,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骗取、转移项目经费。
项目终止的,市国土房管局对项目已使用经费进行审计,项目承担单位要将经审计后的项目剩余经费返还。
第七条 市国土房管局每年四季度之前发布次年度的项目征集通知和申报指南。申报指南由市国土房管局科技处结合业务处室需求编制。
第八条 项目申报期限为2个月,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要求提交立项申报书(见附件1)及相关资料送市国土房管局。
第九条 市国土房管局对照征集通知和申报指南要求,对项目立项申报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形式审查不合格:
(一)项目负责人正在主持实施的年度项目超过2项以上的或者在研项目逾期的;
(二)申报材料格式不符合要求的;
(三)其他不符合要求的。
第十条 市国土房管局有关业务处室根据职能分工和工作需求,按照“急需、需要、暂不需要”3个层次对项目提出需求意见,并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市国土房管局科技处。
第十一条 市国土房管局采取已有项目库查重、网络查重等方式对项目进行查重,重复的不予立项。
第十二条 市国土房管局组织技术专家和经济专家对项目的研究目标、研究内容、创新点、进度计划、预期成果、经费预算、项目组织等进行盲审,审查专家根据评分标准(见附件2)、项目立项申报书分别给出项目立项评分建议和经费补助建议。
第十三条 市国土房管局总工程师办公会结合项目形式审查、需求审查、项目查重、专家审查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和年度资金计划,提出项目拟实施计划。
第十四条 市国土房管局科技处根据项目拟实施计划,拟定项目立项建议提交局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五条 市国土房管局依据局长办公会审定意见下达项目计划。
第十六条 项目计划下达后,市国土房管局科技处应会同业务处室与项目承担单位进行需求对接。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项目计划要求,结合项目申报书和需求对接意见拟定项目合同(见附件3),并在规定时限内与市国土房管局签订项目合同。
项目实施时间不超过1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市国土房管局科技处提出延期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延期。
第十八条 市国土房管局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将合同资助金额的70%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签订后半个月内组织开题论证并将开题报告(见附件4)纸质件及其电子文档送市国土房管局。
开题论证由项目负责人主持,项目组成员参会人数不得少于2/3,应邀请熟悉该领域的专家和有关人员参加。
项目负责人应按《开题论证意见修改对照表》(见附件5)修改开题报告。
第二十条 项目实行定期和重大成果报告制度。项目负责人每年1月15日之前向市国土房管局书面报告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有重大发现的,应及时书面通报市国土房管局。
第二十一条 市国土房管局按照项目进度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中期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内部认真审查的基础上,最迟于合同约定期满前1个月向市国土房管局提交结题验收申请表(见附件6)和项目验收结题报告(见附件7)。
市国土房管局在收到结题验收申请表后1个月内组织验收。
第二十三条 市国土房管局科技处会同相关处室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结题评审,评审采取会议评审方式进行。
评审专家组由不少于5名的奇数专家组成,评审组在听取汇报、审查资料、咨询讨论的基础上形成《结题评审意见》并给出通过或不通过的评审结果。
市国土房管局科技处应做好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通过评审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通过评审之日起2个月内,向市国土房管局提交项目验收结题证书(见附件8),完成项目结题。
第二十五条 未通过结题评审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评审之日起6个月内,经整改完善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六条 两次评审仍未通过或逾期超过6个月未完成的项目,市国土房管局停止项目尾款经费拨付,并追回项目已拨付经费。
第二十七条 完成结题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国土资源部或重庆市科委办理科技成果登记。
第二十八条 完成结题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市国土房管局汇交项目结题资料,结题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合同;
(二)项目验收结题报告;
(三)项目成果登记证明;
(四)验收结题证书;
(五)全套材料电子版。
第二十九条 市国土房管局在收到项目结题资料后10日内将合同资助金额的余款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
第三十条 市国土房管局按照有关规定对已登记的科技成果信息适时进行发布。
擅自发布涉密科技成果并造成损害或不良影响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市国土房管局在保证国家利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鼓励科技成果及时转化。市国土房管局对科技成果转化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在项目立项上优先给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项目取得的知识产权归属与分享,按照国家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合同中另有专门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市国土房管局实施项目异常管理,两次评审仍未通过或逾期超过6个月未完成的项目纳入异常名单,项目负责人2年内不得申请项目。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重庆市国土房管局XXXX年度科技项目立项申报书
2.重庆市国土房管局科技项目评分标准
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科技项目委托研究与开发合同
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科技项目开题报告
5.重庆市国土房管局科技项目开题论证意见修改
对照表
6.重庆市国土房管局科技项目验收申请表
7.重庆市国土房管局科技项目结题报告主参考提纲
8.重庆市国土房管局科技项目验收结题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