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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办公室关于尽快完成坑探工程隐患整改工作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办〔201787

 

 

市地勘局,有关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有关分局,市地调院,地勘单位:

按照市局统一部署,以地勘单位为主,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市地调院协同推进,共清理出全市2004年以来实施的坑探工程214个、老窑清理322个、浅井71个、废弃地热钻井11个,涉及巫溪、城口、奉节、酉阳、开州、武隆、石柱、黔江、彭水、万州、丰都、南川、云阳、秀山、巫山、梁平、北碚、璧山、江北、江津、荣昌、万盛、忠县、大足等24个区县(自治县)。为全面及时消除勘查工作实施的坑探工程遗留的安全隐患,经研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坑探工程隐患整改责任。地勘单位是渝国土房管办〔201737号文明确的坑探工程清理整顿责任主体,要按照规定时间完成隐患整改工作。有关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督促地勘单位按要求整改到位。市地勘局要将所属地勘单位坑探工程安全隐患整改工作,纳入监督管理范围。市地调院要做好技术指导、沟通协调、督促落实工作,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汇总形成清理整顿工作档案。

二、规范坑探工程隐患整改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规定:勘查作业结束,及时封、填探矿作业遗留的井、硐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地勘单位按要求在2017630日前完成遗留的坑探工程、浅井、老窑清理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因当地群众利用水源等生产生活需要,使用勘查项目遗留坑探工程设施的,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地勘单位应当与所在地镇乡(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对尚未转采的勘查项目,不得以将坑探工程移交采矿权人为由,规避封闭坑探工程硐口。清理整顿中发现非法采矿线索的,地勘单位应及时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接到报告后,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依法查处。

三、建立坑探工程隐患整改档案。按照一项目一档案、一工程一记录的要求,地勘单位要做好核查整改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每个项目形成1宗档案,并复制1份交市地调院统一归档;每个坑探工程要提供核查记录表、核查照片,核查人员和单位负责人要亲笔签字、核查单位加盖印章;涉及隐患整改的,要提供隐患整改记录表、整改照片,整改见证人和单位负责人要亲笔签字、整改单位加盖印章。市地调院要将本次清理整顿印发的文件、收集的报表、形成的总结,以及地勘单位移交的坑探工程清理整顿档案,按照档案管理要求统一整理立卷,并向市国土房屋档案馆移交。

本次坑探工程清理整顿结果,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通报安监、煤管、煤监等部门和相关镇乡(街道),要将清理出的坑探工程纳入重点监管范围,逐一落实监管责任单位和监管责任人。

四、严格新开勘查项目坑探工程管理。严格控制设置坑探工程。因地形地质等特殊原因,确需设置坑探工程的,应经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意,市地调院组织专家现场论证。新设坑探工程(含老窑清理、深度在2以上的探槽及浅井、平硐、斜井、竖井等),地勘单位要编制坑探工程安全专篇并报有关部门审查同意;项目结束通过野外验收后,地勘单位按规定永久封闭坑探工程硐口井口,填埋浅井,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市地调院受理成果报告评审时应严格核查地勘单位附具坑探工程硐口井口封闭照片等影像资料。坑探工程的硐口井口封闭,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会同安监、镇乡(街道)现场核实、签字确认、拍照留存。

 

附件:1.坑探工程(含废弃地热钻井)清理统计表(按区县统计)

2.坑探工程(含废弃地热钻井)清理统计表(按勘查单位统计)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办公室

201768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办公室           201768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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