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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规发〔20177

 

市地勘局,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档案馆、市地调院,机关各处室,市地矿协会:

为确保建设项目顺利实施,保护矿产资源,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规定及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职责

(一)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用地及评估范围,到市、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询重要矿产资源的分布、矿业权设置和开采情况,向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查意见表》(简称《审查表》)。

(二)经审查,建设项目评估范围与重要矿产资源已设置矿业权、矿产地范围重叠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编制提交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建设项目评估范围与勘查区块范围或矿区范围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

(三)建设项目确需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应依法按规定报批,并办理压覆储量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国家与市级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论证和管理,将矿产资源保障程度研究和需求分析作为批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参考依据。

(四)重要矿产资源是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34个矿种。

(五)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应当报国土资源部审批的,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规定执行。

他情形的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由市国土房管局审批。

(六)解除市国土房管局已经批准压覆的矿产资源,由市国土房管局审批。

二、规范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报批要求

(七)建设单位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申请函;

2.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3.已设置矿业权的压覆矿产资源补偿协议;

4.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5.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市国土房管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压覆或不准压覆的决定,并通知相关矿业权人。

(八)建设单位或被压覆的矿业权人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解除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解除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申请函;

2.原压覆矿产资源批准文件及压覆储量登记书;

3.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采动影响论证报告;

4.解除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协议;

5.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市国土房管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解除或不准解除的决定,并通知相关矿业权人。

(九)建设单位向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审查表》,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签批工作。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或根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确定建设项目评估范围内无重要矿产资源的,在《审查表》出具建设项目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结论,作为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组卷报批用地。

报国务院审批用地的《审查表》,市国土房管局应签署意见。

《审查表》结论有效期一年,逾期应重新填报审查。

(十)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应当明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查明矿产地或关闭矿山残留资源储量,并以矿区为单元估算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

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结论有效期一年,逾期原则上应重新评估并提交评审。经建设单位书面承诺,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并出具建设项目用地及评估范围、矿产资源分布、矿业权设置均无变化的书面意见,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及结论有效期顺延。

(十一)建设项目申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建设单位必须与矿业权人签订压覆矿产资源补偿协议。压覆矿产资源补偿协议内容应包括:

1.矿业权人同意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并承诺及时申办探矿权或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和违约责任;

2.建设单位补偿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具体内容并督促矿业权人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和违约责任;

3.双方因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承担的相应安全责任。

(十二)报国务院审批用地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暂时未签订压矿补偿协议,建设单位出具已与矿业权人就压矿补偿问题进行协商的证明材料,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出具解决压矿补偿协调、防止因压矿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和安全生产事故等相关兜底承诺书,作为用地报批所需资料。

用地批复转发前,建设单位应与矿业权人签订补偿协议,完善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和压覆储量登记。

(十三)建设项目对地热水、矿泉水的矿业权有影响,但影响程度不能完全确定的,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签订监测协议,兜底承担监测结果的处置及补偿责任后,可按照未压覆地热、矿泉水资源情形申报《审查表》。

(十四)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局部调整,应对调整后的整体用地范围重新进行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查审批。

(十五)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对被压覆的重要矿产资源开展采动影响论证提交的论证报告,报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作为评审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依据。

三、其他事项

(十六)建设单位在申报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时,按照《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规定同时申办压覆储量登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与储量登记合并办理。

(十七)两江新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查审批工作,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向两江新区下放市级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和权限的决定》(渝府发〔201382号)、《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两江新区管委会关于做好向两江新区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和权限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4411号)规定执行。

(十八)市、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查审批管理工作,强化已批准建设项目压覆的矿产资源监管,督促矿业权人依法变更矿区范围或勘查区块范围,同时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查询服务,利用信息技术软件系统帮助建设单位完成建设项目评估范围的重要矿产资源矿业权、矿产地查询工作。

已批准建设项目压覆的重要矿产资源,不得设立矿业权。

(十九)建设项目确需压覆其他矿产资源,由项目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参照国土资发〔2010137号补偿标准协商解决补偿事宜,不再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批。

(二十)本通知自201751日起施行。《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4566号)同时废止。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查意见表

2.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查意见表

(报国务院审批用地)

3.关于××××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函(参考文本)

4.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补偿协议(参考文本)

5.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

《关于××××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初审意见》

(参考文本)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2017310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国土资源部。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办公室          20173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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