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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地质勘查工作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规发〔201719

 

市地勘局,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分局,市地调院,市国土房屋档案馆,市地矿协会,地勘单位,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地质勘查行为,提高地质工作质量,根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遵循地质工作规律,科学合理执行规范

(一)严格执行勘查规范。开展地质勘查工作,编制评审地质勘查报告、储量核实报告、闭坑地质报告、储量年报、生产勘探报告及其他地质报告(以下称地质报告),应执行《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固体矿产勘查工作规范》、《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固体矿产资源储量类型确定》、单矿种地质勘查规范等规程规范要求。地质勘查工作原则上应当按照地质规律循序渐进,但是,根据资源情况和地质条件,经论证可以调整、合并勘查阶段或跨越勘查阶段;老矿山深部、生产矿井之间以及孤立的小矿床(井田)等不涉及矿区(井田)划分的区域,可不分勘查阶段,一次勘查完毕。

(二)严格工业指标管理。矿业权人或投资人开展地质勘查工作,原则上采用一般工业指标,也可依据当时技术经济条件论证提出工业指标。估算资源储量时,不得高于一般工业指标;低于一般工业指标的,矿业权人或投资方应提交技术经济论证方案,经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评审,并在评审意见书中明确提示投资风险,矿业权出让转让合同中也应明示该风险提示内容。采矿权深部外围、老矿山深部、生产矿井之间找矿、以及矿山生产勘探,可结合生产实际类比确定圈矿工业指标。

(三)严格矿种定名规定。提交资源储量的地质报告必须以规范的取样测试分析结果为依据。评价估算多个矿种的,应按规程规范的规定,明确主矿种、共生矿种和伴生矿种,并分别估算资源储量。新立、重新出让、扩大矿区范围增划资源的矿山,估算资源储量的矿种有亚类的或者有多个可能工业用途的,应当根据分析测试结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附录矿产资源分类细目,以优质优矿原则定名矿种。

(四)严格地质工作程度。新立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依据的地质资料(含矿产资源储量)的地质工作程度,应符合现行规程规范要求。水泥用灰岩、饰面用灰岩等沉积矿产,经论证可适当放稀工程网度估算资源储量;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可经地质测量、采样和分析测试,按规范编制储量核实报告、估算资源储量;原则上中型规模以上的矿床应有深部工程验证。

生产矿山(矿井)扩大矿区范围直接作为开拓水平使用的,扩大矿区与已开采区域合并确定勘查程度;近期不作为开拓水平使用的,可以推断的资源量为主。

矿业权灭失,或以往有采矿活动,经核实达到新立采矿权勘查程度要求的,可按规定设立采矿权。地热、矿泉水、岩盐等单井单工程勘查工作,可不分勘查阶段,一次勘查完毕后,按规定设立采矿权。

拟设采矿权范围地质工作程度达不到要求的,应补充地质勘查工程。开展补充地质勘查工作,应先划定拟设采矿权范围;属于市级审批权限的,由市地调院组织开展必要的地质工作;属于区县审批权限的,市地调院指导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必要的地质工作。

二、规范地勘从业行为,提高地质工作质量

(一)规范地勘单位从业行为。地质勘查从业单位(简称地勘单位)应依法开展地质勘查活动,在委托人依法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手续前,不得开展地质勘查工作。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委托外协单位承担的工程测量、分析测试等专项地质工作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确保外协业务工作成果真实、合法、合规、有效。严格从业技术人员管理,从事地质勘查的技术人员,应是本单位的在册职工;项目主要成员应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项目负责和技术负责应有副高以上技术职称(储量核实、储量年报等地质工作除外),并有类似矿种勘查或相关工作经历。强化资料质量管理,地质勘查工作应全面收集以往地质资料,采用委托人提供的原始资料或者收集以往地质资料的,应当核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可靠性。加强成本和进度管理,不得以低于成本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规程规范、编制提交低质量的地质报告。

(二)规范评审机构从业行为。市地调院负责市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确定直属事业单位负责本级权限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评审机构基本情况向市局书面报备,并向社会公开。不得委托行业协会、中介组织负责储量评审,评审经费列入部门预算保障。

评审机构受理地质报告评审申请时,应进行合规性和技术性审查;法定要件不齐、技术资料欠缺的,不得受理评审申请,不得组织评审。评审程序、评审专家选取方式、专家人数和专业组成,应符合评审监督和专家管理的有关规定。估算资源储量的地质报告评审意见书,必须明确资源勘查程度及地质报告的用途。评审机构对其出具的评审意见书评审结论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适用性负责,不符合规程规范要求,工程控制程度、地质研究程度、开采技术条件查明程度等达不到相应勘查阶段要求的地质报告,不得通过评审,或者降低勘查程度重新组织评审。制定地质报告评审评分标准,建立地勘单位和项目负责、技术负责等主要技术人员执业档案。发现地勘单位提交的原始地质资料、分析测试资料或报告内容存疑的,应要求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并有权组织第三方复核。

(三)规范评审专家从业行为。地质报告评审必须采用会议评审形式,要有充分时间进行评议和质询,禁止函审。报告主编人员和项目负责必须参加评审会议,接受评审专家质询。评审专家应按要求参加评审会议,提交经本人签字的个人意见。评审专家参加评审会议、评审地质报告,应当坚持合法性、合规性、技术性审查并重的原则。评审专家组长负责对地质报告及有关资料进行全面审查,其他专家主要负责本专业内容及相关资料的审查。

(四)规范地质资料汇交行为。地质资料汇交人应严格按照规定,在规定的期限汇交成果、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国家出资开展的地质工作,项目承担单位是法定的地质资料汇交人。社会出资开展的地质工作,出资人是法定的地质资料汇交人;出资人委托项目承担单位代履行义务的,项目承担单位是地质资料汇交人。地质资料汇交人应按照地质资料管理规定和相关技术规程规范要求,按规定格式汇交地质资料,并对汇交的存档文件、源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三、严格行业监督管理,强化主体责任追究

(一)强化地勘单位责任追究。地勘单位是地质工作成果质量直接责任主体。编制提交的地质报告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公开通报批评;不按照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编制虚假地质勘查报告、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或者在委托方取得相关批准手续前、为其进行矿产地质勘查活动的,按照《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有上述情形的地勘单位及项目负责、技术负责以及项目直接责任人的相关信息,记入地质勘查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诚信档案。

(二)强化评审机构责任追究。评审机构是地质工作成果质量评审责任主体。违反评审工作规定,评审质量内控机制不健全,对评审专家疏于管理,与利益相关人串通谋取私利,组织评审的地质报告不符合规范要求、造成重大影响的,公开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相关责任人移交有权机关处理。评审机构整改期间,市局可以指定其他单位负责组织评审。

(三)强化评审专家责任追究。评审专家是地质工作成果质量审查责任人,对评审意见终身负责。违反职业道德或者行为规范,降低标准、弄虚作假、牟取私利,作出显失公平或者虚假意见的,公开通报批评,记入诚信档案,暂停或取消评审专家资格;造成重大损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强化地质资料汇交人责任追究。地质资料汇交人按规定汇交地质资料,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按时汇交地质资料的,列入地质资料汇交异常名录,依法责令限期汇交;经责令限期汇交后,仍逾期不汇交的,依法予以处罚,列入地质资料汇交违法名单;异常名录、违法名单,通过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向社会公示。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本通知自2017111日起施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制和评审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6585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2017912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办公室          20179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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