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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防治和治理工程资质审批

一、设定依据
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第十六条
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第十五条
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第十二条
二、项目内容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乙、丙级资质审批
三、申请材料
1、资质申报表;
2、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设立单位的批准文件;
3、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或者有关部门登记的证明材料;
4、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任命或者聘用文件;
5、当年在职人员的统计表、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名单、身份证明、职称证明;
6、承担过的主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任务书、委托书或者合同,工程管理部门验收意见;
7、单位主要机械设备清单;
8、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的有关材料;
9、近5年内无安全、质量事故证明。
上述材料一式三份装订成册,并附电子文档一份
依据:
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第十四条
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第十三条
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第十条
四、受理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具有健全的安全和质量管理监控体系,近5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3、具有相应资质的注册资金;
4、专业技术人员配置合理,数量、水平符合相应资质的规定要求,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不超过技术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十,其中申请危险性评估资质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或环境地质高级技术职称。
依据:
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第八、九、十条
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第六、七、八、九条
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第五、六条
五、申请受理机关
1、甲级资质报国土资源部受理审批;
2、乙、丙级资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审批;
六、决定机关
国土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七、收费标准

八、办理时限
20日
依据;
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第十七条
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第十六条
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第十三条
九、证件及有效期限
三年
十、其他特别说明事项
1、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
2、申请危险性评估资质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或环境地质高级技术职称。
3、同一资质单位不能同时持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和施工资质;
4、申请施工资质的单位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5、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还要具备:具有承担工程项目所配套的机械装备;
6、申请乙级资质的还要具备: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勘查设计施工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十一、办理程序
   办理程序

十二、示范文书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申请表》

十三、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十四、联系电话
6365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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