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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查单位资质审批

一、设定依据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0号)
二、项目内容:地质勘查乙级、丙级资质审批。
三、申请材料
1、地质勘查资质申请书;
2、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3、勘查技术人员名单、身份证明、资格证书和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4、勘查设备、仪器清单和相应证明文件;
5、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有关文件。
依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九条。
四、受理条件
1、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2、有与所申请的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具有资格的勘查技术人员;
3、有与所申请的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勘查设备、仪器;
4、有与所申请的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依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七条。
五、申请受理机关
除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颁发海洋地质调查资、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航空地质调查资质以及其他甲级地质勘查资质之外的地质勘查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依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八条。
六、收费标准(无)
七、办理时限:
审批机关自受理地质勘查资质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审批机关予以10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批准,并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依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八、证件及有效期限
1、证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①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②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
③有效期限;
④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2、证书有效期为5年。
依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七条。
九、其他特别说明事项:
1、地质勘查单位变更单位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或者事业单位变更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2、地质勘查单位因合并、分立或者其他原因变更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资质。
3、地质勘查单位因解散或者其他原因终止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注销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审批机关予以注销。
4、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地质勘查单位继续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应当于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依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十、办理程序
 
   地质勘查资质审批流程图 

十一、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十二、联系电话
6365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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