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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查明、占用、残留、压覆)

一、 设定依据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2004年1月9日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发布)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等。
二、 项目内容
1、探矿权人在不同勘查阶段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的;
2、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的;
3、采矿权人因变更矿区范围等调整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的;
4、停办或者关闭矿山后有残留或剩余资源矿产资源储量的;
5、工程建设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的;
6、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储量。
三、 申请材料
1、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含电子文档)一式5份原件;
2、专家署名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审查)意见书1份原件;
3、矿产资源储量(评估)报告及主要附图、附表、附件1份原件;
4、与评审过程的其他有关资料1份原件;
5、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复印件1份;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还应同时提交国土资源部或市国土房管局同意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批准文件。
四、 受理条件
提交资料齐全、真实、准确;填写完整、规范。
五、 申请受理机关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六、 决定机关
原发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批准建设用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七、 收费标准

八、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九、 证件及有效期限
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须在有效期限内。
十、 其他特别说明事项(无)
十一、 办理程序(点击以下链接)
   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查明、占用、残留、压覆)流程图

十二、示范文书(附件1-5)

附件:

  1、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2、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3、停办(关闭)矿山残留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4、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5、地热及矿泉水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十三、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十四、联系电话
6365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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