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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定矿区范围审批

承办处室:开发处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属重庆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审批的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矿产资源法》第十五条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四条第一款: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四、受理机构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五、决定机构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申请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中,属探矿权转采矿权的,申请人为探矿权人;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的,申请人为采矿权竞得人;以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申请人为协议出让受让人。(《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五款、第十五条,国土资发〔201114二(十三)、国土资发[2015]65号)

涉及外商投资的,还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第22号,2015410日实施)相关限制和禁止性规定。

  (二)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申请范围不属于《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不得开采的地区,原则上不与其它矿业权重叠(矿业权人属同一主体的除外),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国家调控政策;(《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国土资源部55号令第三十四条、国土资发〔201114号第十四条)

  2.具有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地质报告,资源储量已经评审备案,地质勘查工作程度达到规定要求;(国土资发〔19987号附件二、国土资发〔201114一(二)

  3.探矿权人提出申请的,勘查许可证须在有效期内且年检合格,地质资料已汇交,涉及探矿权价款的已按规定完成处置;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出让采矿权的,竞得人须提交采矿权成交相关材料;申请以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须提交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相关申请材料。(国土资发〔201114一(四)、国土资发〔2011242号第二十四、二十七条、国土资发〔201280号第十、十一、十二条、财建〔200822号第四条)
4.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国务院241号令第五条(六))

八、禁止性要求

1.自然保护区等生态保护红线范围;

2.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范围;

3.重要饮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湖泊周边、湿地公园保护区范围;

4.地质灾害危险区;

5.公路、铁路安全保护范围;

6.港口、机场和国防工程等保护范围;

7.油气管道、井场、电力设施保护范围;

8.重要交通干线、大江大河可视范围

九、申请材料目录

基础要件:

(一)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包括法人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和本人身份证等原件,经核实无误后收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应出具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国土资发[2011]14号“五(三十七)”)

(三)矿山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调查意见书(国土资发[1998]7号附件二“一(三)”)

(四)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报告及审查意见书(国土资发[1998]7号附件二“一(二)1”)

(五)经批准的地质报告,或经评审备案的储量核实报告(国土资发[1998]7号附件二“一(二)2”)

特殊情形:

(六)属于招拍挂取得的,还应提交招拍挂成交确认书(国土资源部公告2007年第12

(七)属于探矿权人申请的,还应提交有效期的勘查许可证;探矿权转让取得的,还应提供转让审批文件(国土资发[1998]7号附件二“一(二)3”、国土资发[2011]14号一(四))

(八)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十、申请接收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行政服务大厅(重庆市渝中区人和街99号)。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申请人在大厅提交申请材料)——受理(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或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事项)——审查(处室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报局领导签批)——下达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处室打印批复、大厅发送书面审批结果)

十二、办理方式

纸质审查

十三、办结时限

要件齐全,受理之日起20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五、审批结果

划定矿区范围审批复

十六、结果送达

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印发《划定矿区范围审批书》。申请人自行到行政服务大厅领取结果。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一)行政相对人权利 1、当事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获得准予许可的权利; 2、当事人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有了解、知情的权利; 3、当事人有权查阅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4、当事人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做出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有权向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当事人对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其行政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申诉、控告、检举;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二)行政相对人义务 1、相对人有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义务; 2、相对人应严格依照规定提供申报材料,并确保提供材料合法真实准确;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八、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重庆市国土房管局行政服务大厅
(二)电话咨询:023-63651296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违纪案件监督举报电话:023-6365141163651019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点: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渝中区人和街99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023-63651296

流程图

见附录1

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常见错误示例、常见问题解答

见附录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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