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设定登记
主办处室:房地产权籍处
协办处室:土地利用处
一、服务内容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设定登记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第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256号令)第五条;
3、《土地登记规则》(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公布)。
三、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含拆迁安置方案、情况说明等) 原件1份
2、出让合同(出让红线图) 原件1份
3、出让金缴纳凭证 复印件1份
4、建设用地批准书 原件、复印件各1份
5、原权利人土地权利证书 原件1份
6、身份证明(身份证、经过年检的工商执照、法人代表证明、委托人证明书等) 复印件1份
7、土地勘测定界报告、宗地图(地籍图) 原件1份
8、规划手续和规划红线图、用地批文 复印件1份
四、收件处理 由办件大厅会同信息中心承办。
1、受理: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或者当场更正后符合法定条件的,收件之日起1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
2、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收件之日起1日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要求退件的,应予退件。
3、补正内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收件之日起5日内作出补正材料(内容)通知书。
五、审查内容 1、审查条件:
(1)申请人与政府批准的土地使用权人、出让合同受让人是否一致;
(2)申请登记的土地使用范围是否在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用地红线范围内;
(3)是否交清土地出让金;
(4)是否具备其他法定条件。
2、审查方式:按法定方式审查。
六、工作程序 见《行政服务通用工作流程图》(5)
七、工作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办结
八、收费依据标准 1、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每宗地1000平方米及以下50元,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0元,每宗地收费最高不超过20000元
2、证书工本费每证10元
3、其余依照渝价[2001]346号文收取
4、印花税5元/证(代收)
九、办理结果 1、准予登记:出具加盖审批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权属证书。
2、不予登记:出具加盖审批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依据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送达与公示 由办件大厅会同信息中心承办。
1、收件处理的送达、公示时间为作出书面通知之日起3日内。
2、办理结果的送达、公示时间为作出书面文书或决定之日起10日内。
十一、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十二、联系电话
63651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