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处室:土地利用处
一、适用范围 |
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按原用途补办出让 |
二、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三、审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 2、《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价确定规则>的通知》(渝国土房管规发﹝2016﹞6号) 3、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拍挂出让过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中《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 4.3、6.1 |
四、受理机构 |
市国土房管局 |
五、决定机构 |
市国土房管局 |
六、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七、申请条件 |
1、土地使用权权属来源合法,无纠纷、未设定抵押权 2、土地用途符合现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
八、禁止性要求 |
政策性住房项目配建的独栋商业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情形 |
九、申请材料目录 |
1、用地单位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2、用地单位申请原件 1份 3、土地出让合同文本(草签)原件 1份 4、土地出让金测算报告原件 1份 5、土地出让金缴款发票复印件1份/原件1份 6、土地使用权取得的产权来源证明材料(含不动产权证、划拨批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等)复印件1份 7、土地使用者原取得手续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的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1/500—1/1000 复印件1份 8、拟申请地块的实测地形蓝图或数字化图(1:500-1:1000 ) 复印件1份 9、地块控规证明材料(竣工平面图、立面图)复印件1份 10、属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处置由划拨变出让的还应当提供国有企业改制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书(中央在渝企业需提供国务院国资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部批复文件)原件 1份/复印件1份 11、房改房或经济适用住房需补办出让手续的还应当提供: (1)有权审批机关关于经济适用住房或房改房的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 (2)房屋勘测报告复印件1份 (3)房地产权证复印件1份 |
十、申请接收 |
市国土房管局行政服务大厅(重庆市渝中区人和街99号) |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初审-复审-终审-发件 |
十二、办理方式 |
纸质审查 |
十三、办结时限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3个工作日 |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十五、审批结果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十六、结果送达 |
经电话通知申请人后,自行到行政服务大厅现场领取。 |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一)行政相对人权利 1、当事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获得准予许可的权利; 2、当事人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有了解、知情的权利; 3、当事人有权查阅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4、当事人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做出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有权向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当事人对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其行政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申诉、控告、检举;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二)行政相对人义务 1、相对人有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义务; 2、相对人应严格依照规定提供申报材料,并确保提供材料合法真实准确;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十八、咨询途径 |
(一)窗口咨询:重庆市国土房管局行政服务大厅 (二)电话咨询:023-63651296 |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
违纪案件监督举报电话:023-63651411,63651019 |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
办公地点: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渝中区人和街99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 |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
电话查询:023-63651296 |
流程图 |
见附录1 |
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常见错误示例、常见问题解答 |
见附录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