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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审核

一、设定依据
1、《土地管理法》第43条、54条
2、《房地产管理法》第7-21条
3、《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2007年第39号)
二、项目内容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三、申报材料
1、一般规定
(1)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1份
(2)法定代表人委托书                     原件1份
(3)工商营业执照                       复印件1份
(4)用地单位的用地申请                    原件1份
(5)拟申请地块的实测地形蓝图或数字化图(1:500-1:1000 )   原件3份
(6)土地出让金缴款发票(取正式合同时查验)  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复印件1份
(由申请者在办件大厅缴纳土地出让金(租赁金)后,办件大厅发出缴款发票)
(7)土地出让合同文本(草签)(此件在办理完结不退回)     原件1份
(8)出让土地申请审批表                    原件2份
(9)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用地请示              原件1份
(10)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      原件1份
(11)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的规划公示函及其附图(1:500-1:1000)
 原件1份
附图复印件1份
2、特别规定
(1)属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的,还应提供:
a、国土部门出具的预审意见                   原件1份
b、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投入产出强度               原件1份
c、环保部门提供的环保控制意见。                原件1份
(2)特殊地块还应当提供国土部门针对特殊情形提出的其他要件
四、受理条件
1、拟供应宗地若系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应当经依法实施征用,且拆迁安置已完毕;若系存量土地,地上建筑物应当拆迁安置完毕。
2、符合国家用地定额标准。
五、申请受理机关
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六、决定机关
有审批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七、收费标准
依据:
1、2007年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
2、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
八、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九、证件及有效期限
依据: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的时限执行
十、其他特别说明的事项

十一、办理程序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流程图

十二、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十三、联系电话
6365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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