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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岸区实施城市规划土地征收的批复〔2017〕730号

渝府地〔2017730

 

 

 

南岸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实施城市规划土地征收的请示》(南岸府地〔20165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区上报征收土地方案,并由你区负责组织实施。

二、同意你区征收迎龙镇四坪村下坪村民小组等2个镇3个村4个村民小组集体农用地14.1316公顷(其中耕地9.6050公顷)、集体建设用地1.9667公顷、集体未利用地0.1448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土地16.2431公顷。土地征收经依法实施完毕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该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按照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供应土地。

三、该宗用地实施土地征收涉及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共计190名(具体以实施征地时按有关规定计算的实际人数为准),由你区依法予以妥善安置,并对符合参加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办理社保手续。

四、经批准征收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未经依法转用前,不得改变为建设用地。

五、本次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人员安置等事宜,由你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55号,渝府发〔200845号、26号和渝府发〔201358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六、请你区按有关规定将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情况进行备案。

 

附件:土地面积分类和征地安置人员情况表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7620

 

 

 

 

 

 

抄送:市政府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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