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府地〔2017〕629号
南岸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实施城市规划土地征收的请示》(南岸府地〔2016〕4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区上报征收土地方案,并由你区负责组织实施。
二、同意你区征收迎龙镇四坪村祖湾村民小组集体农用地2.9875公顷(耕地1.9269公顷、园地0.3512公顷、林地0.4213公顷、交通用地0.0398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0032公顷、其他土地0.2451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4285公顷、集体未利用地0.0120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土地3.4280公顷。土地征收经依法实施完毕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该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按照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供应土地。
三、经批准征收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未经依法转用前,不得改变为建设用地。
四、本次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等事宜,由你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55号,渝府发〔2008〕45号、26号和渝府发〔2013〕58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五、请你区按有关规定将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情况进行备案。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4日
抄送:市政府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