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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岸区实施城市规划土地征收的批复〔2017〕629号

渝府地〔2017629

 

 

 

南岸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实施城市规划土地征收的请示》(南岸府地〔20164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区上报征收土地方案,并由你区负责组织实施。

二、同意你区征收迎龙镇四坪村祖湾村民小组集体农用地2.9875公顷(耕地1.9269公顷、园地0.3512公顷、林地0.4213公顷、交通用地0.0398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0032公顷、其他土地0.2451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4285公顷、集体未利用地0.0120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土地3.4280公顷。土地征收经依法实施完毕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该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按照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供应土地。

三、经批准征收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未经依法转用前,不得改变为建设用地。

四、本次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等事宜,由你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55号,渝府发〔200845号、26号和渝府发〔201358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五、请你区按有关规定将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情况进行备案。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764

 

 

 

 

 

 

 

 

 

抄送:市政府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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