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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川区实施楠竹山镇旅游设施规划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2017〕733号

渝府地〔2017733

 

  

南川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实施楠竹山镇旅游设施规划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南川府文〔20174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区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并由你区负责组织实施。

二、同意你区将楠竹山镇谢坝居委集体农用地0.4540公顷(林地0.4450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0009公顷,其他土地0.008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予以征收,另征收集体建设用地0.0128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0.4668公顷。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经依法实施完毕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该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按照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供应土地。

三、请你区按照《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前,依法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占用林地审批手续。

四、本次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等事宜,由你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55号,渝府发200845号、26号和渝府发201358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五、请你区按有关规定将征地补偿实施情况进行备案。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7623

 

 

 

 

 

抄送:市政府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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