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府地〔2017〕733号
南川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实施楠竹山镇旅游设施规划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南川府文〔2017〕4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区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并由你区负责组织实施。
二、同意你区将楠竹山镇谢坝居委集体农用地0.4540公顷(林地0.4450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0009公顷,其他土地0.008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予以征收,另征收集体建设用地0.0128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0.4668公顷。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经依法实施完毕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该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按照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供应土地。
三、请你区按照《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前,依法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占用林地审批手续。
四、本次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等事宜,由你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55号,渝府发〔2008〕45号、26号和渝府发〔2013〕58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五、请你区按有关规定将征地补偿实施情况进行备案。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3日
抄送:市政府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