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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江津区实施城市规划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2016〕1620号

渝府地〔20161620

 

 

 

江津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实施江津区城市规划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江津府文〔20169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区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并由你区负责组织实施。

二、同意你区将双福街道长岭社区大塘居民小组、佛二坪居民小组,德感街道三河村高石坎经济合作社集体农用地9.5985公顷(其中耕地4.939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予以征收,另征收集体建设用地2.1016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11.7001公顷。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经依法实施完毕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该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按照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供应土地。

三、同意你区将双福街道长岭社区大塘居民小组16名、佛二坪居民小组62名,德感街道三河村高石坎经济合作社50名(共计128,具体以实施征地时按有关规定测算的实际人数为准)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由你区依法予以妥善安置,并对符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办理社保手续。

四、你区要进一步落实补充耕地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已补充4.9396公顷耕地的质量。

五、请你区按照《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前,依法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占用林地审批手续。

六、本次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人员安置等事宜,由你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55号,渝府发〔200845号、26号和渝府发〔201358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七、请你区将有关本次征收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附件:征收土地面积分类及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统计表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61115

 

 

 

 

 

 

抄送:市政府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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