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土房管局、国土局,各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9号令)、《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0号令)、《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1号令)的规定,经审查,决定授予下列单位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乙、丙级资质单位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乙、丙级资质单位(详细名单附后),现予通告。
附件: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乙、丙级资质单位名单 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乙、丙级资质单位名单 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乙、丙级资质单位名单 4、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乙、丙级资质单位名单 5、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乙、丙级资质单位名单
二OO六年三月十三日
渝公网安备 500103020003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