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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授予2006年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审批通告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土房管局、国土局,各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9号令)、《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0号令)、《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1号令)的规定,经审查,决定授予下列单位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乙、丙级资质单位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乙、丙级资质单位(详细名单附后),现予通告。

附件: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乙、丙级资质单位名单
      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乙、丙级资质单位名单
      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乙、丙级资质单位名单
      4、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乙、丙级资质单位名单
      5、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乙、丙级资质单位名单

二OO六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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