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国土房管发〔2006〕256号
市地勘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各有关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
2005年,江津市贾嗣镇居民杜长伦等人联建房工程业主委托重庆市南江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队江津办事处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手续。该办事处在明知不具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情况下,擅自出具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江津市贾嗣镇杜长伦等户联建房住宅楼危险性评估咨询意见书》,并在无编写人、审核人签字的情况下,加盖办事处公章。这一做法严重违反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操作管理规定。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已责令重庆市南江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队从2006年4月1日起集中3个月时间进行整改,并暂停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
2006年6月28日,市国土房管局组织有关部门对重庆市南江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队整改情况进行了验收,综合评价为:领导重视,认识到位,措施具体,整改扎实,效果明显,达到了整改的预期目标。经研究,决定从2006年7月1日起恢复重庆市南江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
特此通知
二○○六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