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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审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属重庆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申请和办理。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应当报国土资源部审批的,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规定执行。其他情形的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由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审批。

二、项目信息

(一)项目名称: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

(二)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在建设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前,必须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情况,并在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报请审批时附具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证明。

(三)《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

(四)《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规发〔20177号)。

四、受理机构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政务大厅

五、决定机构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申请人为负责相关建设项目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申请经办人须为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二)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申请属于重庆市国土房管局职权范围;(渝国土房管规发〔20177号第一条)

2.申请人和经办人符合法定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

3.属于渝国土房管规发〔20177号规定办理压覆审批的情形;(渝国土房管规发〔20177号第一条)

4.申请材料符合渝国土房管规发〔20177号相关规定要求;

5.与压覆登记相关的其它条件。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备注

必需报送的材料

1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申请函

原件

1

纸质

1.完整、清晰,签章齐全、有效。

2.内容符合渝国土房管规发〔20177号相关规定要求。

 

2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原件

1

纸质、电子

 

3

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原件

1

纸质

 

4

建设单位公共信用信息表格

原件

1

纸质

完整、清晰,签章齐全、有效。

 

5

与压覆相关的其它材料

 

 

 

 

 

建设项目压覆已设置矿业权矿产资源的,还应报送以下证明材料:

1

建设单位与被压覆矿业权人签订的协议

原件

1

纸质

1.完整、清晰,签章齐全、有效。

2.内容符合渝国土房管规发〔20177号相关规定要求。

 

2

被压覆矿业权人有效期内的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复印件

1

纸质

清晰,有效

 

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登记,还应报送以下材料:

1

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原件

6

纸质

1.完整、清晰,签章齐全、有效。

2.内容符合国土资发〔200435号、渝国土房管〔2016174号相关规定要求。

 

2

压覆储量登记报盘

原件

1

电子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通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政务大厅窗口报送方式提交材料。

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办理的,应提交单位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1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委托书(原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九、申请接收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政务大厅(重庆市渝中区人和街99号)。

十、办理基本流程

(一)接收报件和受理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政务大厅窗口接收申请人报送的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申请材料。申请事项属于我局受理范围、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报送材料要件齐全的或当场可进行补正的,应予以接收并当场出具接收单,当日送相关处室。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相关处室进行申请受理审查,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是否受理,或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可再进行一次补充修改,经一次补正、一次补充修改仍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补充修改期间受理审查程序中止,未在规定期限(自接到通知起,补正、补充修改各10日)内提交补正或补充修改材料的,受理程序自行终止,报件由政务大厅退回申请人。

(二)局内审批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相关处室对申请材料各要件内容进行合规性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批复,出具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批复文件;需补充修改有关申请材料或说明有关问题的,书面告知申请人,经补充说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批复,书面告知申请人。补充说明期间审批程序中止,未在规定期限(自接到通知起10日)内提交补充说明材料的,压覆审批程序自行终止,报件由政务大厅退回申请人。

(三)办理批复

局领导签发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印发批复文件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通知申请人。

审批流程图附后。

十一、办理方式

一般程序。

十二、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批复文件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五、结果送达

局领导签发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印发批复文件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由政务大厅通知申请人领取结果,并抄送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我局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我局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在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我局法定职权范围内,申请人有权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要求我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在提交申请材料的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我局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我局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我局仍不受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依法改正。

4.我局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

5.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我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颁发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加盖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我局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我局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我局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局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

3.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需要对行政许可的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经我局同意后方可作出变更。

4.我局对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5.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重庆市国土房管局政务大厅

(二)电话咨询:023-63651151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违纪案件监督举报电话:023-6365141163651327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重庆市国土房管局政务大厅(重庆市渝中区人和街99号)。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二十、公开查询

办件咨询电话:023-63651296

二十一、报件格式及内容样式

(一)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申请函(参考文本)

(二)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三)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参考文本)

(四)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补偿协议(参考文本)

(五)建设单位公共信用信息表格

报件格式及内容样式附后。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

服务指南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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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开电话 023-63654053 违纪案件监督举报电话:023-63651411,63651327 办件咨询电话: 023-63651296
信访电话 023-63651218 意见征求电子信箱:cqgtj@cqgtfw.gov.cn 局信访办电子信箱:jbxx@cqgtfw.gov.cn 信访接待地点:重庆市渝中区人和街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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